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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如下:
1、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
3、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A、发明专 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农作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以上;
B、实用新型专 利8件以上;
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 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获得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8件以上;
4、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四;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百分之八十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5、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7、企业申请高新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 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 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
柒伍壹,七五税一是汉朝的赋税制度之一。 “汉兴,按秦之敝,诸侯记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以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汉高祖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实行“十五税一”的政策,及至汉文帝时期,又有“田租减半”之诏,也就是采取“三十税一”的政策。税柒伍壹的使命感也源于此,为了帮助企业合理的纳税,确保合作伙伴利润的大化,我们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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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以下为江苏省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报范围。 1、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凡2015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8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3、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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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8〕1号),苏州市科技局制定了针对苏州市企业的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要求,企业认定的申报范围为: 1、在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其他地区辖区内企业由各地科技部门组织申报)。 2、凡2015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至2018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3、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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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审】全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5A级税务师事务所,最早一个公司成立于1994年,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深圳、杭州、南京等地均有分公司。08年至今10年高新认定经验,5000+高新成功案例,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网址】www.tax861.com.cn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2008年实施以来,已经成为各地推动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而“提高高企认定工作质量”将成为高企认定管理部门下一步的工作核心。从高企申报态势看,高企申报认定评审将进一步从严把握,主要表现为,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研发费用的核算要求列支研发费用,知识产权取得的时间、研发内容应与研发活动的发生相匹配,作为高新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的,应考虑是否确有无形资产形成而对研发支出进行费用化、资本化的不同账务处理。
预计从2020年开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将进一步从严把控,其主要体现在:
所谓“三表一致”是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中列示的研发费用、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中列示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列示的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
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往年通过出具《研发费用数据不一致说明》的做法存在不予认可风险。研发费用审计时间最好早于财务审计、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以确保研发费用列示“三表一致”。
(二)“三表不一致”出现的原因
1、归集口径不一致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与加计扣除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不一致,后者严于前者。企业的通常做法,对研发费用日常账目核算归集,采用高新归集口径,申报加计扣除时,由于加计统计口径更为严格(例如,),则导致可加计的费用额<账目上显示的研发费用总额。税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则可能按照趋严的标准,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调整。
2、研发人员任职时间不得低于183天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科技人员是指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由于部分行业企业流动性大,企业无法在立项之初,研发费用核算之初就预知科技人员是否能够最终满足183天的工作要求,仅能按照研发工作实际将研发人员费用归集入相应的研发项目。但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时,包括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会将不满足工作时间要求的人员剔除,由此导致报告数据与账目列示数据不一致。
知识产权评分指标中,根据知识产权的类型、取得方式不同,分数不同。发明专利属于一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外观新型设计、软件著作权等则属为二类知识产权。而企业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分数又高于受让的,且二类知识产权在高新申请认定中只能使用一次。
认定评审科技创新事项发生时间以申报前三年为主。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认定的研发机构、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等将影响评分甚至不予采纳。
那么准备在2020年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请检查相关知识产权申请(转让)审批进度,最好能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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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审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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