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条规定了限制性或控制性证券的出售,即由于1933年《美国证券法》而不能出售的股票。证券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第一次监管,是在1929年股市崩盘后颁布的。该法的目标之一是有助于在普通投资者和"内部人士"之...
第144条规定了限制性或控制性证券的出售,即由于1933年《美国证券法》而不能出售的股票。证券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对股票市场的第一次监管,是在1929年股市崩盘后颁布的。该法的目标之一是有助于在普通投资者和"内部人士"之间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因为他们在受监管公司中的地位可能具有不公平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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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爬绳限制性证券是指之前未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证券,它负责监管股票。公开发行的股票是作为首次发行过程的一部分进行登记的,但某些其他股票却不受这种审查。小型、本地化发行的股票通常是豁免的,作为员工福利计划的一部分或作为专业服务的报酬而支付的股票也是一样。限制性股票通常是盖有限制状态的通知。控制证券由"内幕人士"所有,"一家公司的董事或大股东,他们有可能控制公司的政策或管理层。这些内部人士或关联公司被认为有权获得投资大众无法获得的信息。这种内幕消息和大集团股票所有权的结合构成了不公平优势并增加欺诈的可能性。第144条规定,当关联公司希望清算其所持股份时,该规则提供了一种平衡补救措施。第144条规定了五个基本条件,有助于确保交易的公平性:1.持有期:公司的限制性证券,但须遵守《1934年证券交易法》必须至少持有六个月对于不需要报告的,持有期为一年。2.充足的当前信息:在进行出售之前,发行公司必须遵守《交易法》的报告要求3.交易量公式:关联公司在任何三个月内出售的数量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或出售前四周内每周交易量的1%,以较大者为准。4.普通经纪交易:附属公司的销售必须按正常交易处理,按正常佣金率计算,不征求买入指令。5.提交拟议出售通知:如果在任何三个月内累计销售超过5000股或50000美元,并且整个出售没有完成,则必须通知SEC。最后,第144条规则要求从证书中删除指定该股票为限制性股票的印章只有股票过户代理人才可将其删除。同时还需获得发行公司律师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