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法院的法官有机会在大多数事务中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大法官法庭的概念产生于英国,当时公民开始对法院作出的法律判决表示不满,他们认为法律有时不公平,有些情况没有被法律所涵盖,因此法院无法作出回应。衡平法院的出现是为了处理人们可能想要的赔偿金超过金钱赔偿金的法律情况,法官有权根据自由裁量权行事,而不是遵循法律规则
衡平法院的判决将更多地基于公平而非法律法律责任,但在审理案件时有更多的余地它可以作出一项判决,其中包括一项公平的补救措施,如禁令,而不是简单的金钱损害赔偿。这些法院可以用于具体履行,例如,要求某人赔偿违约衡平法院的法官可以权衡案件的许多不同方面,并从不同的角度作出判决。这使法官有机会运用自由裁量权和判断力,而不必依赖法律的狭隘限制。在这些案件中,结果可能会被视为更公平或更公平在衡平法院审理。在衡平法院和法院分开的地区,根据案件类型和政策,人们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或另一个立案。在法院有权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官在制定判决或回应公平救济请求时可以考虑公平问题。在这类法院任职的法官必须表现出超出对法律基本理解的批判性思维、自由裁量权和公正性的能力,作为法官公正评估案件的能力在衡平法法庭上可能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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