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营销是一种基于公司通过独立承包商网络分销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模式,以及分层营销。全球最著名的网络营销公司有安利公司、嘉康利、玫琳凯、特百惠和雅芳。 网络营销也被称为多层次或联盟营销为了理解网络营销是如何...
网络营销是一种基于公司通过独立承包商网络分销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模式,以及分层营销。全球最著名的网络营销公司有安利公司、嘉康利、玫琳凯、特百惠和雅芳。

网络营销也被称为多层次或联盟营销为了理解网络营销是如何运作的,想想一种大多数消费者都熟悉的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可能会有所帮助,业主向公司支付使用该公司产品、服务和名称开展业务的权利。母公司同意向业主提供培训、开发、广告和营销支持。而建筑物外部的名称是母公司的名称,实际位置由独立企业主私有。

独立承包商是网络营销商业模式中的主要分销商虽然网络营销并不是一种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但它的运作方式是相似的,事实上一些大型传销公司非正式地将其商业计划称为"私人特许经营"在网络营销中,一个公司通过独立的企业主(IBO)来分销其产品和服务,而这些企业主又将这些产品和服务推销给自己的客户,这是网络营销如此具有吸引力的关键因素独立企业主不仅有能力向零售客户销售产品和服务,还可以通过在自己的企业中设立其他企业来扩大业务。这在传销行业中通常被称为"赞助"。赞助其他企业主不仅可以从中获利他直接销售,但也让他能从那些他赞助的销售产品中获利。这里有一个传销业务运作的例子:假设一号老板是一个现有的IBO,每月销售价值100美元的商品除了零售利润外,他还每月获得销售额奖金。一号业主决定扩大业务,并赞助业主2号。业主二号开发的业务每月还销售价值100美元的商品与业主一号一样,业主二号在获得零售利润的基础上,根据其销售额获得奖金。通过赞助业主二号,业主一的销售额达到100美元,业主二号产生的100美元也被记入贷方。因此,业主一的总业务销售额被视为200美元如果二号业主决定扩大其业务并赞助业主3号,业主二号产生的任何销售额都将记入贷方最后,由于一号业主赞助了业主二号,业主一号也将获得业主二号和业主三号的销售额。正是这种从多个来源产生收入流的能力使得网络营销成为许多人的热门和盈利业务由于网络营销业务的结构,很多人错误地认为所有的传销公司都是非法传销组织,实际上合法的网络营销公司不是金字塔,传销公司是非法传销组织的观点可能在1975年就已经普遍存在了,当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指控安利公司为非法金字塔时,1979年,一名美国联邦法官认定安利采用的网络营销计划确实是一种合法的商业模式,这一决定反过来又帮助其他传销公司合法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声称是合法企业的公司都是。考虑网络营销的企业家应考虑以下因素:公司经营的时间长短。前期投资创业。很多信誉好的公司不需要大笔的启动费。公司的产品退货政策。合法公司一般允许产品退货。IBO可获得的培训和开发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