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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名要趁早!同样,高企认定也得趁早!很多企业有疑问:今年刚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纷纷公示,怎么马上又呼吁要准备明年的高企认定?
因为申请高新企业认定 (材料)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提前做好有效的准备工作,只有准备工作做的充足,才能提高认定成功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什么一定要趁早?
1、从政策方面来讲
近几年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加上宽松的创新创业政策助推,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快速增长。
高新企业数量越来越多,毫无疑问,高企认定政策必将逐步收紧,认定门槛必将逐步提高。
2、从企业利益来讲
①税收优惠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三年内可减按15%税率享受所得税优惠。通过认定越早,享受优惠也就越早。
②认定补贴
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政府资金补贴 30万元 - 100万元 。
近两年政策变化较大,随着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增长,政策收紧,后续可能会减少或取消补贴、所以,未申报的企业需抓紧机会,以免错失政府红利。
高新企业认定有哪些前期准备工作?
1、尽早获取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有Ⅰ类和Ⅱ类知识产权之分。其中,企业拥有的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软件著作权等属于Ⅰ类核心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首要和必须条件,在高企认定中也会给申请人带来相应较高的分数。此外,一些非核心知识产权:商标权、域名权、数据库特别权、商业秘密和科技成果等,对企业来说也是重要的知识产权。
2、提前归集财务费用建立科技财务体系
高企认定工作指引中明确了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
同时明确指出企业应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列支并单列到具体研发项目。否则会导致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高企认定时,才临时按照「指引」要求,按项目对研发费用逐项进行归集、认定,工作量非常大,效果还不好。
3、事前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体系
认定条件要求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要在10%以上。这就要求企业要建立人力资源体系,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进行规划,通过专业化、系统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满足公司和员工发展的需求。
4、预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①主成果一般硬件、软件、工艺、方法、服务等,副成果一般有标准、专利、论文、图纸、著作、报告等。②科技转化成果,是高企认定的认定条件中另一项高分项,因此,在这一项做好工作,是直接可以提升高企认定成功率的。
5、及时建立研发机构,规范组织管理
高企认定工作指引指出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中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评分占比20%,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研发过程中对研发流程的梳理、管理制度的执行、奖励政策的体现都要明确规范。
因此,但凡能证明企业实际进行了研发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材料都应要注意日常收集与整理,才不至于临时抱佛脚,资料准备不充分。
总得来说,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而言,高效、有序、合理、精细地准备认定前期工作,有助于企业提高认定成功率。
据2018年高新企业认定数据显示:
深圳市2018年第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2275家。
深圳市2018年第二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2298家。
深圳市2018年第三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834家。
2018年国高认定已经全面落下帷幕,这一年中,申请国高的企业多达10000多家,顺利通过的企业则有5407家。
2018年提交申请材料的第一批4210、第二批5768、第三批少量新增的(大部分第一、二批复议企业),2018年提交认定申请总量是10500左右。
结合以上数据可以得出2018年国高整体通过率在50%左右,整体的通过率较之往年是有所下降的,甚至连及格线都没达到,真是一个让人看了“瑟瑟发抖”的数字啊!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通过率变得这么低,还得从不同方面分析:
第一,政府的把控力度增加。评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对各个模块进行打分,较之以往的通过率大大降低。
第二,企业自身条件没有达到要求。比如领域没有选对,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和企业成长性相应的模块得分较低等。
政府的因素,我们没有办法把控,但是企业自身的因素,是可控的,要想在2020年提高自身企业的国高通过率,现在就要加紧准备了!!!
现在准备还太早?你想多了!!!2020年第一批国高离现在只有5个月了,专利申请最快6-8个月,软著2个月。各项资料的准备,各项报告的整理,研发费用的归集,人员结构的调整,你都准备好了吗???
高新企业认定准备要趁早,入围准跑不了。更多认定详情,深圳市高新联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何 189 2743 0085(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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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进行自我评价 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认定标准,应对照《认定办法》进行客观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则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二、网上进行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三、企业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2),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5.经具有资质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7.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申报表必须有主管税局加盖业务专用章。 四、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完整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行网络评审。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认定报备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报送时间不得晚于每年11月底。 六、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如果企业没有经验或没有专人整理资料,可寻求第三方中介公司代理申报,可节约很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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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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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第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③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④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数的比例说明; ⑤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⑥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第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第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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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应先对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来判断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其次,应制定出一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计划,尤其是针对企业弱项进行完善; 最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准备的资料进行网上提交与窗口递送; 上述步骤都完成后,等待申请受理,专家评审,最后到结果公示,领取证书即可,满3年记得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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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沈阳高新区)
高校毕业生安居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快人才集聚,做好高校毕业生安居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规定下,申请人需主动提出申请,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进行统一配租,并给予租金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所列各类房源实行政府定期公布房源、限期申请、额满截止的原则。
第二章 房源类别
第四条 安居房源分为政府公寓和人才用房两类。
第五条 政府公寓建筑面积约 40平方米,配备床、衣橱、橱柜、烟机灶具、热水器、洁具。
第六条 人才用房建筑面积为40-160平方米,配备床、衣橱、橱柜、烟机灶具、热水器、洁具。
第三章 政府公寓
第七条 申请条件由浑南区重点企业(以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重点企业名录为准)作为申请主体,为职工申请政府公寓,职工需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沈阳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1年以上。
第八条 申请资料
(一)《员工宿舍申请书》;
(二)《宿舍员工申请明细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派遣员工需提供派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审核分配申请企业向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办公室提出配租申请,经审核后,履行分配程序。
第十条 配租面积及租金
(一)约40平方米,租金均价为400元/月/套;
(二)个人自行承担在租赁期所产生的水、电、气、网络、物业管理等其它房屋使用费用。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配租、退出和监督管理按照《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人才用房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由毕业生个人作为申请主体,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2020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原籍非本市,提出申请当年在浑南区落户;
(三)毕业生需为首次就业,在浑南区重点企业(以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重点企业名录为准)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四)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待遇;
(五)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最多申请1套。
第十三条 申请资料
(一)《浑南区(沈阳高新区)毕业生安居住房申请表》;
(二)毕业生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浑南区政务审批大厅人才新政窗口申报;
(二)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政府提供配租用房;
(四)配租用房运营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租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收取房屋租金。
第十五条 配租面积及租金
(一)本科毕业生为40平方米,租金为500元/月;
(二)硕士毕业生为70平方米,租金为850元/月;
(三)博士毕业生为100平方米,租金为1250元/月;
(四)超出配租面积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70%缴交;不足配租面积部分,双方协商解决;
(五)个人承担在租赁期所产生的水、电、气、网络、物业管理等其它房屋使用费用。
第十六条 配租年限
本科毕业生不超过3年,硕士毕业生不超过4年,博士毕业生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退出管理
(一)发生以下情形的,申请人应于7日内向运营单位提出
书面告知,并在30日内归还房屋:
1.申请人离职,不在本区重点企业工作的;
2.本人(或配偶)在本市购买或取得住房的;
3.申请人不再继续承租的;
(二)发生以下情形的,运营单位将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30日内归还房屋:
1.申请人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申请人未按时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3.连续三个月无人居住的(长期出差需企业提供证明);
4.申请人私自转让转租、出借或出售房屋的;
5.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
6.改变房屋用途的;
7.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8.申请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9.应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发生以上情形,除终止配租外,还将对当事人不当获利进行追缴,当事人应无条件主动恢复房屋原貌、消除负面影响;逾期不归还的,由运营单位按照租房协议的约定进行索赔,申请人对房屋及屋内设施造成损毁的,照价赔偿。
第五章 租金补贴第十八条租金补贴标准
(一)政府公寓为300元/月/套。补贴后,租金个人承担部分为100元/月/套;
(二)人才用房为本科毕业生 500 元/月,硕士毕业生850元/月,博士毕业生1250元/月。补贴后,配租面积部分租金由政府全部补贴,个人不需再承担租金。
第十九条 补贴年限
本科毕业生不超过3年,硕士毕业生不超过4年,博士毕业生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 申请材料
(一)《租房补贴申请表》;
(二)毕业生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学位证(留学回国毕业生提供身份证、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缴费凭证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协议满1年后,可携带申报材料,到浑南区政 务审批大厅人才新政窗口申请;
(二)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月核算,按年核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每年申报租金补贴时,政府相关部门将对政策享受期内的申请人劳动关系及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其安居资格、收回配租房屋,并要求申请人按市场价格补缴房屋使用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享受安居政策、不如实上报就业变动情况、对房屋进行转租、不按规定使用房屋等情形,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将当事人记录诚信黑名单,并追偿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优于本办法的,本办法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
政策联系电话:
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23910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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