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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意义
(1)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10%,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按照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专项资金与上市加分
申办瞪羚企业、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等政府专项资金必备的前提资质;各类上市过程中加分;
(3)市场与融资
重大竞标过程中,是企业投标时的重要条件(尤其是政府采购);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8%的部分,准许税前扣除;
高新企业可申办无抵押信用贷款。
参考: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包含八大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4、高新技术企业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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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打造具有滨海高新区特色的高端人才引领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现组织开展第三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申报单位认真阅读《关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附件1),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及《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双创升级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3)要求,填写《打造高端人才引领型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重点项目申请书》(见附件3申报指南中附件),按程序申报。
二、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将组织专家进行合规性审核,通过合规性审核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会环节,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申报注意事项
1.材料报送:报送电子版材料两份,包括Word版电子材料(无需盖章)、PDF版电子材料(需盖章扫描)各一份。文件以“运营单位-载体名称”形式命名,发送至“双创升级”工作邮箱。
2.申报受理时间:2019年11月29日(星期五)至12月4日(星期三)。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13702085662
电子邮箱:shuangchuangsj_tht@163.com。
附件:
附件1:关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附件2: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附件3: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双创升级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docx
高新区科学技术局
2019年11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区双创工作在实现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断取得新进展,根据国家财政部等三部委《关于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通知》(财建[2018]408号)精神,结合财政部、科技部对我区打造特色载体提出的目标和工作要求,经管委会同意,现就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进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以下简称“双创升级”)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响应天津市人才强市战略,支持发展以聚集高端人才为核心要素的特色载体,发挥人才引进政策作用,支持人才开展新经济创新创业,激活科技创新引擎,探索商业模式创新、产业组织方式创新、生产方式创新,助推技术创新升级、产品创新升级、业态创新升级和产业创新升级,将天津高新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创新中心,输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为更高层次、更深程度、更近距离推进中小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做出示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发挥政府服务管理的引导作用,完善创新创业发展政策,构建双创体制机制保障,优化双创生态环境。
坚持主线突出,特色鲜明。以“人才+孵化”模式为主线,打造具有天津特色的高端人才引领创新创业生态,推动模式创新、协同共享,凝聚创业创新发展新动能,促进中小微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
坚持聚焦发展,整体推进。聚焦重点领域,优选一批发展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突出的特色载体、新型研发机构和创业创新主体,采取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和辐射拉动的方式,形成引领示范作用。
坚持高端链接,开放发展。引导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创业主体链接国内外高端资源,深入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服务链“五链”融合,实现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和更高水平的开放协同创新。
(三)发展目标
实施期内,通过打造高端人才引领型创新创业载体,激发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探索形成“人才+孵化”的智力转化机制,聚焦重点领域带动科技创业群体不断涌现,技术、资本、人才、服务机构等创新要素加速集聚,创新创业载体专业服务水平显著提高,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发展能力不断提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特色双创经验。
二、主要任务和举措
(一)新经济源头培育能力提升工程
1.支持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吸引优秀创业项目。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创客中心、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开源社区等新型孵化平台载体,完善创业培育服务;围绕动力电池、自主可控、智能制造等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孵化派生一批创业企业,促进最新技术成果和资源、服务的精准对接。
2.鼓励发展科技孵化器,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放共享创新资源,支持集团连锁孵化、企业内生孵化、平台开放孵化等新型孵化器建设;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领域布局专业孵化器,为科技型创业、衍生创业等各类新型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大量科技型中小企业。
3.引导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集聚双创服务资源。鼓励产业园、高校院所、行业骨干企业等主体结合自身特点,有重点、有特色的建设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引导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与开源社区、资源共享平台、创业沙龙等互联网创业创新平台对接合作,充分发挥各类服务资源作用,提高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孵化和产业化能力。
(二)创新创业主体培育能力提升工程
1.鼓励大学生创业,为创新创业载体注入活力。与天津市教委合作,积极引导天津市各高校大学生来高新区创业;支持高校院所成立创新创业学院,向创业型大学转型,为富有创业精神的大学生开设创业课程,提供创业教育与培训;鼓励高校与双创载体开展资源链接,引导高校输送创业人才、优秀项目到众创空间、孵化器;搭建线上服务平台,推动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吸引高等院校学生来津创业;设立青年大学生创业补贴,对于在高新区孵化载体内创业的应届毕业生给予开业补贴,吸引眼界开拓、思想前卫的高校大学生入驻。引导高新区内众创空间、孵化器与高校开展联合孵化,构筑开放式、高水平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2.支持科研人员创业,加强科研院所与科技型企业交流合作,提升技术研发项目与市场需求、企业诉求的匹配,将单向“接收成果”转变为“联合孵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流动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到平台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载体等机构流动、挂职;推动科研院所制度突破,完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成果转化权属和激励等规定,激发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热情;启动“寻找创业合伙人计划”,为科研人员对接管理、市场等方面合作伙伴,优化科研人员创业团队结构。
3.吸引海外留学生创业,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鼓励“人才引荐人才”,充分发挥同学会作用,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回国创业;鼓励创新创业载体与国际知名众创空间、科研院所、创投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在海外设立离岸孵化器等分支机构,联合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与交流,提升载体国际化水平;举办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国际创新与投资对接大会等活动,重点引进一批取得先进创新成果、核心关键技术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外高端创新创业团队。
4.支持企业科技、管理人员创业,推动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等载体建设。支持大企业面向科研人员、高级管人员提供资金、技术和平台,形成开放的产业生态圈,培育和孵化具有前沿技术和全新商业模式的创新创业企业,完善产业链条;鼓励硬科技企业启动员工内部创业计划,依托企业技术、设备、品牌、市场等优势资源搭建“双创”平台,鼓励内部创业。
(三)双创资源开放共享能力提升工程
1.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强化对各载体支撑作用。整合园区内龙头企业、周边高校院所等研发资源,以技术共享为核心,以资源建设和服务能力并重为理念,支持搭建新一代信息技术、动力电池等优势领域的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为创新创业载体的初创企业、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撑、质量评测、人才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强化平台对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支撑作用。探索设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在设备购置、运营等方面给予资金补贴。搭建创业辅导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孵化资源,提供场外创业辅导支持,实现孵化功能向社会延伸。
2.链接京津冀创新创业资源,推动要素跨区域流动和精准链接。加强与京津冀技术转移协同创新联盟对接,深化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科院等高校院所合作,鼓励高校院所在天津高新区内建立大学科技园、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载体;对接北京中关村优质资源,打造以创新创业为主体的中关村大街,集聚双创要素,推动服务升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精准梳理高新区内产业链、创新链薄弱环节,建立产业和科技资源转移项目库,重点加强与中关村等重点企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机构项目对接,将更多优质产业项目导入载体;与河北各地合作,输出产业、技术等资源,形成辐射带动效应,为高新区载体提供先进科技成果和产业项目交流平台;完善高新区现有孵化器的进入、退出机制,对场地要求不高的京、冀创业企业提供场外孵化、分散孵化服务。
(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1.大力发展商业模式打磨服务,赋能高新区载体升级。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为高端人才和创业项目提供商业模式验证、头脑风暴、资源链接及创业培训等专业化、精细化、深层次服务,打造天津高新区引进高端创业人才的重要端口,建立创新创业服务新模式,赋能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促进中小企业升级和产业升级。
2.运用“互联网+”手段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实现线上线下服务协同。鼓励双创载体推广研发众包、资金众筹、同步路演等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创业服务,支持重点企业等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工具提高整合资源的能力,实现技术成果、信息数据、创新人才、投融资服务等资源的互联互通与开放共享。
3.加快发展科技金融服务,完善载体投融资服务体系。升级高新区内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功能,强化社会资本引导能力和多层次资本市场衔接服务能力,与载体展开战略合作,提升载体金融资源链接效率;加快建设天津OTC高新区专板,支持载体内满足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创新融资渠道;采取市场化手段,鼓励载体以自身为主体引进与签约一批证券公司、创投基金等资本服务机构,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能力,为创新创业企业上市、挂牌提供便利。
4.建设创业社区,强化载体创业社交服务功能。遴选具备增扩居住功能的众创空间,引进具备专业顾问辅导能力、能够提供种子资金的、具备提高创业项目提升抗风险能力的专业化创业社区运营团队,指导载体向创业社区发展转变。加快推进渤龙湖、塘沽海洋科技园等专家公寓、环外青年公寓等建设,配套社区顶层设计和信息网络等前沿设施,密集布局技术、资金、政策,降低创业成本,让创业行为“社区化”。
(五)全球双创网络融入能力提升工程
1.实施全球科学家合伙人计划,促进载体创新能力快速提升。瞄准新一代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在全球范围内寻找科学家合伙人,加强与世界名牌大学的科学家合作,共建国际合作院系、国际实验室等,为园区创新创业载体注入强劲“国际血液”;加强海外人才离岸基地建设,为海外科学家等高层次人才提供精准服务,吸引高科技人才在天津高新区创新创业,提升创新创业载体科技研发水平。
2.对接国际创新高地,为双创载体输入国际创新资源。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建、并购、合资、参股、租赁等多种方式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实验室,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研究,为创新创业载体输入关键核心技术资源;加强高新区在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日本、法国等国家和地区设立的海外人才联络处和国内引才工作站的建设,组织高水平国际性赛事、论坛,持续引进、培养和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业,推动双创载体国际化、开放化发展。
(六)创新创业文化引领能力提升工程
1.开展品牌活动,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文化氛围。推进举办创新创业等大赛,展示大赛科技成果,为企业高端人才与企业对接提供路径;推进企业家交流会,形成企业家互动交流的长效机制,为企业高端人才交流提供平台;推动高新区与天津OTC等四板市场的合作,建设全国性路演中心、新三板敲钟路演大厅等,形成覆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企业全成长周期服务体系;鼓励载体内的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加强创新创业文化建设,引领全社会创新创业文化繁荣发展。总结创新创业的核心理念、共识,构建全面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国特色创新创业文化;加强非公企业党组织建设,围绕创新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通过党建引领、人才带动,实现创新发展;大力培育、弘扬企业家精神、创客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氛围,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加强创业文化宣传,通过演讲、沙龙、论坛、媒体访谈等方式宣扬创业理念,引领树立高科技、大市场、活资本等新观念,形成更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舆论导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天津高新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工委组织部、管委会办公室、投资促进局、科技发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发挥主管部门作用,落实责任,定期组织领导小组工作会,研究决策工作开展中的重大议题、重要事项。
(二)落实责任分工
建立健全打造特色载体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机制,制定任务分解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出台工作计划,明确主要责任部门,明确成员单位的具体分工、进度要求和工作重点,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按时推进,提高各项工作执行效率。
(三)加强智库支撑
成立天津高新区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定期工作例会制度,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在重点项目推荐、重要政策制定等方面的智力支撑作用。引进新型智库参与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为载体建设提供政策研究、工作研判、第三方评估等决策服务。
(四)加强资金保障
统筹中央财政支持资金和本区财政资金,合力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发展,制定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兑现使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审计、监察、内控多方联动的财政监督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天津高新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财政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1号),结合天津高新区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支持天津高新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工作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天津高新区特色载体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资源融通效率与质量,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天津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科技发展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天津高新区高端人才引领型创新创业载体发展。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是指在天津高新区内注册,以集聚高端人才为核心要素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一)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经区级以上(含区级)相关部门认定或备案,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引培、技术创新、财务指导、法律维权、市场拓展、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创业服务、设备共享等服务。支持载体新建服务平台、对服务平台实施场地改造(不含土地费用以及办公场所租用、建设费用)、购置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等。
(二)建设“互联网+公共服务”云服务平台。支持载体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手段,以数据共享和整合服务为重点,升级或新建线上公共服务平台。
(三)购买专业化服务。支持载体向专业化服务机构购买人力资源、技术创新、财务指导、法律咨询、市场拓展、管理咨询、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创业辅导等服务,降低创业创新成本。
(四)举办创新创业品牌活动。支持载体举办在全市、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的品牌活动,如创新创业大赛、专题论坛、项目路演、企业家交流会和专项对接活动等。
(五)提升空间复合功能。支持载体提升服务于创新创业人才,集工作、生活、娱乐、社交等复合功能于一体的空间环境,重点构建社交化工作场景,引入智能办公系统,打造智能化“社交+孵化”场地。
(六)建设商业模式实验室。支持载体结合自身领域特点,联合管理咨询、风险投资机构、商业院校、知名投资人等设立商业模式实验室,为企业提供商业模式辅导咨询,降低初创期企业的市场风险及开拓成本。
(七)载体用于培育新经济源头、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开放共享双创资源、提升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融入全球双创网络、打造创新创业文化,以及引聚和服务高端人才等其他与打造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不得用于设立专项基金。
(二)不得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
(三)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
(四)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行政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开支。
(五)不得用于弥补载体亏损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和奖励等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专项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天津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每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公告。天津高新区管委会下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重点等事项。
(二)申报。特色载体按照通知要求向天津高新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及所需材料。
(三)评审。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评审结果报天津高新区管委会审核,报滨海新区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公示。在天津高新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专项资金支持方案,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管委会组织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预算、项目内容、实施期限、验收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按以上流程申报专项资金。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三)申请单位应确保项目预算真实可靠,预算执行及时、合理、有序,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避免专项资金沉淀;
(四)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内容实施,未经天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申请书明确的内容。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一条 天津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天津高新区财政局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载体应按季度向天津高新区管委会报送工作进展、绩效指标完成进展和资金使用进度。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向天津高新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管委会及时组织验收,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要求的项目,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比例如下:
(一)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首笔拨付支持金额的30%。
(二)经中期验收合格后,再拨付支持金额的30%。
(二)经终期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40%。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天津高新区管委会在天津高新区门户网站(www.tht.gov.cn/)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四)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报财政部驻天津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天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年限为2019-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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