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才优先买房政策有什么要求(附申请方 新成立的公司可以去申请高新企业吗?

2019年11月7日,《2020年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试行)》出台,此办法自 2020年1月1日 起施行。 此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人才可 在线申请 人才优先购房服务。 那么南京...

南京人才优先买房政策有什么要求(附申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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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7日,《2020年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试行)》出台,此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线申请人才优先购房服务。

那么南京人才购房服务网上申请入口应该怎么进?

申请要求

  (1)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

  (2)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3)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

  (4)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5)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

  (6)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以上人才申请同时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人才需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其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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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公司可以去申请高新企业吗?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关键是看新成立多久,还有其他认定条件,具体如下: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9%;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5%;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5%;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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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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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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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 

时间

发布时间:2020-10-30

截止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宁委发〔2019〕1号第一条、宁委发〔2020〕1号第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符合支持范围的,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四条 省市高企培育库合并,对进入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原则上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五条 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小于200万元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3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之间,或研发投入在200万元(含)至6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4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或研发投入大于600万元(含)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并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市外迁入高企,参照“第五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新增列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500万元(含)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100万元(含)小于500万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小于100万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来源: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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