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号窗口】企业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好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有哪些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成功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10%的优惠政策,即根据国家新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企业的开发新...

【零号窗口】企业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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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10%的优惠政策,即根据国家新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资金补助,促进企业发展。

3、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也是很多资助类、认定类科技项目的基础,资助类如重大专项、国内/国际合作、创新基金等,认定类如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工程中心等,所以很多科技项目都需要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基础上申报。

4、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研发实力的象征,从2008年8月开始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认定难度大,致使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含金量高,这就能充分体现企业的实力,并且在全国都能得到认可,有利于企业的外部市场的开拓。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提升企业招投标资质水平,有利于企业招投标,同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是企业上市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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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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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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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条件

  申办者在办理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应是取得了"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核准"或已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其注册地址必须在中关村科技区域内。 符合《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说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
  二、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 封面
  2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一览表
  3 高新技术企业审批表
  4 高新技术企业批准书(封面)
  5 主要登记项目
  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
  7 股东意见签署单
  8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9 知识产权证明
  10 目技术文件(必备其一):设计说明书、产品说明书、技术合同
  11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12 高新技术企业专职科技和管理人员名单
  13 专职人员(含法定代表人)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1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5 企业章程复印件
  16 统计财政初始登记表
  三、注意事项:
  申请通过以后,请按照网上要求准备相关文件,补充有关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相关附件一律按a4纸张大小,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另携带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两份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ps:可以打电话问问:82022548、82022203,这是一代理公司,也可以让他们办。最重要的条件是你们公司的注册地址要在中关村科技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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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联合发布了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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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南京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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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南京市发布

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以下为细则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宁委发〔2019〕1号第一条、宁委发〔2020〕1号第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符合支持范围的,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四条 省市高企培育库合并,对进入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原则上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五条 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小于200万元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3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之间,或研发投入在200万元(含)至6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4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或研发投入大于600万元(含)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并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市外迁入高企,参照“第五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新增列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500万元(含)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100万元(含)小于500万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小于100万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无需申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既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又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第二章支持标准中第四、五、六、八条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第七条由市区按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分成比例分担,江北新区企业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等。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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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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