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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税务局备案之后可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认定前25%)。如果企业今年利润是100万元,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认定之后则只需缴纳15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除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有以下优势:
1) 促进企业科技转型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2) 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可以提高企业美誉度,说明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说明企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3) 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投标时的重要条件。
4) 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政企采购优先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产业化经营中去。
5) 新三板上市加分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以在新三板上市过程中加分。
6) 其他
工作居住证、北京市户口等人才引进的前提资质;
申办政府专项资金等必备的前提资质;
银行收紧贷款政策时,高新企业可申办无抵押信用贷款。
1) 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365天)以上;
2)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5)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6)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7) 企业申请高新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评分主要从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一)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分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注:此项指标拿到满分需要有8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1个发明专利或者8个实用新型专利。
(二)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分
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五项以上
注:此项指标拿到满分需要有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或产品销售合同。
(三)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分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
(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注:公司税务组需要配合研发部门做好研发的管理,及时收集资料。
(四) 成长性指标 20分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注:此项指标跟财务报表数据有关,总资产额和销售额每年递增才能拿分。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后每年都会有各种数据的申报和税务不定时稽查,所以高新企业申报提供的资料务必真实。
每年年初科委会公布该年的高新认证时间,比如: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四批进行,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30日、6月12日、8月5日和9月16日。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时间为准。
另外,认定周期一般是自受理起3-5个月,从2016年最新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管理办法 》执行后,一般在认定截止时间约2个月后公示,公示后2个月左右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体公示及领证时间以科委实际颁布时间为准。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之后需要进行高新复审。高新复审的流程和标准和高新认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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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知识产权占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占20分,企业成长性占20分。四项指标合计得分须达到70分以上。 企业准备并提交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同时在项目申报、科技融资、企业上市等方面享受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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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具体评价方法:(须70分以上,不包含70分) 序号 指 标 赋值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3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4 成长性指标 20 合计 100 上述的评分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说明] 1.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4.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6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1个发明专利或者4个实用新型专利。 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四项以上 [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12个技术开发合同或者12个技术服务合同或者12个销售合同(分别针对不同产品) 三.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注:以上五个小项全部齐全后,才能拿到20分 四.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注:总资产和销售每年是递增的,才能达到最高20分 五.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上年度的高新产品(技术服务)收入要占总收入60%以上. 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此次高新认证重要就是上述几项硬性指标, 请根据情况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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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南京市发布
市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
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奖励实施细则
以下为细则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宁委发〔2019〕1号第一条、宁委发〔2020〕1号第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符合支持范围的,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四条 省市高企培育库合并,对进入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原则上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五条 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小于200万元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3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之间,或研发投入在200万元(含)至6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4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或研发投入大于600万元(含)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并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市外迁入高企,参照“第五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新增列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500万元(含)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100万元(含)小于500万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小于100万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无需申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既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又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第二章支持标准中第四、五、六、八条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第七条由市区按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分成比例分担,江北新区企业资助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等。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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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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