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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使用要求:
初审时使用过的二类知识产权在高新企业申报复审时不可再使用,一类知识产权可以继续使用;
2、知识产权数量要求:
没有Ⅰ类知识产权的或者近3年没有申请过专利的企业,复审时可通过申报实用新型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作为补充,建议每年保持5个及以上;
3、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周期延长至7至14个月,所以企业要在2020年的复审中准时上交的话,就须提前几个月进行申请。
4、软件著作权申请周期不定(一般需要3-4个月,加急的话1-2周左右),建议企业申请有具体工作日要求的加急件,保证其及时按时授权,确保对上高新企业申报复审时间。
5、企业知识产权申报管理的核心是,通过解决日常生产技术问题、完成对研发项目成果的挖掘申报,并从研发项目创新成果中提炼出技术创新点和方案,加以保护和设置专利。这里建议日常要注意跟踪和评估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谋划好知识产权的整合、规避、交叉许可,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获得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服务。
6、知识产权授权后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权属人变更手续。
7、认定办法中要求知识产权需在法律有效保护期内,企业须提前核查专利的有效性,在2020年高新企业申报复审时,要保证知识产权是有效的且是包含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3年有效期内。
不管是初审还是复审,知识产权都是必须把关得当,毕竟这是关乎申报得分的关键因素之一,只有把细节做好,才能掌握好知识产权的整体动向,提高这一板块的分数,让高新企业申报复审顺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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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 电子信息技术 二、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 航空航天技术 四、 新材料技术 五、 高技术服务业 六、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 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具体你可以搜一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有更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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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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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工作要求,解决民生领域重大需求,打通科技创新惠及民生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省科技厅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部署和民生重大关切,经“自下而上征集技术需求”和“自上而下凝练重点方向”,研究制定了“急性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3个技术榜单,现已发布,请相关单位申报项目。
一、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起止时间:2020年10月26日至11月7日
二、有关要求
1.揭榜单位应为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或者河北省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申报项目。
2.揭榜单位应具有前期研究基础,联合国内相关领域优势科研团队开展集成研究,项目团队拥有整体解决方案中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
3.项目申报不限项,合作单位应与牵头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4.项目申报的其他事项参照《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冀科资〔2020〕8号)中的“2020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须知”(详见通知附件4),并登录“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科技计划”—“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线上申报。
三、申报咨询
联 系 人:任翠斌 程守光
联系电话:0311-85093217 85096093
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局
2020年10月26日
(来源: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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