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宾逊-帕特曼法案》是1936年颁布的一项禁止歧视性定价行为的法律。该法律明确禁止向不同的买家收取不同的价格,而这仅仅是因为买家是不同的。该法案旨在帮助那些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小买家购买大量商品的大买家。例...
《罗宾逊-帕特曼法案》是1936年颁布的一项禁止歧视性定价行为的法律。该法律明确禁止向不同的买家收取不同的价格,而这仅仅是因为买家是不同的。该法案旨在帮助那些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小买家购买大量商品的大买家。例如,如果大卖场的零售商以低于其他零售商所能买到的价格出售商品,则可以援引《罗宾逊-帕特曼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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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罗宾逊-帕特曼法》持有一本书的女性,无论买家是谁,商品都必须以相同的价格出售,除非满足某些条件。虽然该法适用于许多不同的产品,但有些产品却不受法律约束。这些豁免包括电信服务和报纸广告等产品。此外,除非购买的产品在质量上具有可比性,否则该法不适用,这项法案的总体目的是确保公平竞争,并给予小零售商与大零售商平等的地位,这可能不能保证小企业的生存,但它为他们提供了一种以与其他零售商相媲美的价格从供应商那里获得产品的方法,它给了小零售商一个基于利润率的竞争机会。有许多不同的障碍使得违反罗宾逊-帕特曼法案的行为难以证明。虽然一旦收到信息,定价差异可能很容易证明,找到一种获取信息的方法可能非常困难。通常,大买家谈判的价格是专有信息,而这些价格一般不向公众公开,尤其是竞争对手罗宾逊-帕特曼法案的主要辩护理由之一是成本差异解释了所收取价格的差异。例如,如果一个企业主以每单位交付较少数量的产品的成本更高,那么价格可以相应地进行调整。这导致了对该法案的主要批评之一,几乎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当涉及到以数量为基础的价格差异时,就要强制执行。罗宾逊-帕特曼法案并不是第一个或最后一个试图消除价格歧视的法案。它的直接前身是1914年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国会通过了这两个法案,以期跟进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打破垄断。继罗宾逊-帕特曼法案之后,1950年的塞勒-凯福尔法案(Celler-Kefauver Act)对垄断进行了进一步限制,以增加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