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联邦制度中,权力在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进行分配,作为通过制衡来建立一个平衡政府的手段,例如行政部门可以否决立法部门,但是立法部门也可以通过推翻否决权来制约行政权力。对司法部门权力的制约之一是...
在美国联邦制度中,权力在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进行分配,作为通过制衡来建立一个平衡政府的手段,例如行政部门可以否决立法部门,但是立法部门也可以通过推翻否决权来制约行政权力。对司法部门权力的制约之一是不干涉所谓政治问题的原则。将案件命名为政治问题意味着法院不会对争议作出裁决,因为政治问题是通过政治手段而不是司法手段来解决的。

政治问题这个词最早是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使用的。政治问题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当美国最高法院刚刚开始界定其在新成立的联邦政府中的地位时,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中首次使用了这个词,当时他建议法院的作用是就个人权利和合宪性作出裁决,这一理论在1849年由首席大法官罗杰·塔尼(Roger Taney)扩展,他更明确地指出,有政治补救措施的问题应受到这种形式的补救,而不是最高法院的裁决。政治问题原则是最高法院的一项自我强加的规则,而不是大多数法律规定的控制联邦政府其他部门之间行为的制衡,它被视为限制政府司法部门权力的一种手段,只赋予其对非政治问题的管辖权然而,当涉及到什么才是政治问题,什么才是政治问题时,常常会产生困惑。在大多数情况下,最高法院拒绝用政治问题理论来裁决外交政策和军事问题。然而,除此之外,政治问题理论的使用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相当模糊。在导致尼克松总统辞职的水门事件中,最高法院放弃了以前的原则,裁定总统不能违抗国会传票交出证据。根据先前对政治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对总统作为政府的行政部门,其行为受其自身规则的制约。法律学者常常绝望地认为,界定一个政治问题的唯一方法是无休止的逐项列举:只有在个案的基础上才有具体列举的术语。由于法院的性质随着成员更替而变化,法院也可能会选择无视先例,在法院选择设定先例、创造例外、扭转先前立场的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一场拉锯战。其核心是,一项政治问题裁决意在对司法部门的权力进行制衡,但许多人质疑,这种自我强加的规则是否太受约束朝廷变幻莫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