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为出租而制作的作品(Work Made for Hire)?

雇佣作品是一个法律范畴,通常适用于创意作品,如照片、艺术品或写作作品。雇佣作品的创作者应雇主(如出版商或制造商)的要求工作。作为报酬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创作者同意将作品的所有权交给美国或其他适用的版权法下的雇主。...
雇佣作品是一个法律范畴,通常适用于创意作品,如照片、艺术品或写作作品。雇佣作品的创作者应雇主(如出版商或制造商)的要求工作。作为报酬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创作者同意将作品的所有权交给美国或其他适用的版权法下的雇主。之所以区别对待,是因为在大多数其他情况下,版权自动分配给创作者。在雇佣作品的情况下,服务提供商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承包商。根据1976年美国版权法等法律,任何创造性作品的作者都是该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即使该作品是由其他人出版的。例如,自由撰稿人,可以将故事卖给杂志,但保留以后在书中重印故事或改编成电影剧本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由买卖双方在出售时签署的法律合同来定义。雇佣作品是一个法律范畴,可以适用于照片。作品的创作者另一方面,出租人同意雇主拥有版权,包括转载和改编权。这通常也是在雇佣时由法律合同规定的。雇主可以以任何方式复制、更改、分发或改编作品,而创作者有合法的权利不做这些事情。创作者要重新获得这些权利,唯一的办法就是从雇主那里购买,如果这在经济上可行,而且雇主愿意出售的话。代工制有时会导致法律纠纷,例如美国漫画行业发生的一场官司从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大多数漫画艺术家认为他们的作品除了杂志每月的出版日期外没有什么价值,他们愿意签订合同,指定作品是为雇佣而制作的。当漫画收藏和销售市场出现时,艺术家们看到他们的雇主从他们的人物和故事中获利他们几十年前就已经开始了小规模的创作。根据雇佣作品的要求,他们没有任何合法资格要求获得这些巨额利润。在愤怒的漫画迷的压力下,出版商不情愿地让步,允许一些知名艺术家,如《美国队长》的创作者杰克·柯比,为了收回他们的原创作品。其他人,如超人创作者杰瑞·西格尔和乔·舒斯特,不得不满足于代币支付和"由"署名创作。由此引发的骚动导致许多漫画出版商重新审视雇佣作品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著名艺术家,如"罪恶之城"艺术家弗兰克·米勒(Frank Miller)可以选择"创作者所有"的财产,这样他们就可以控制自己作品的版权和未来的使用权。自由撰稿人可以将故事卖给杂志社,但保留以后在书中转载故事的权利。
  • 发表于 2020-09-03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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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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