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托伦斯系统(Torrens System)?

托伦斯制度是罗伯特·托伦斯爵士于1857年在澳大利亚开发的一种土地登记制度,部分仿照英国商船登记的方法。根据"按登记所有权"的原则,所有权和国家登记处是托伦斯契约登记制度的标志在托伦斯制度下,转让不动产时,新所有人...
托伦斯制度是罗伯特·托伦斯爵士于1857年在澳大利亚开发的一种土地登记制度,部分仿照英国商船登记的方法。根据"按登记所有权"的原则,所有权和国家登记处是托伦斯契约登记制度的标志在托伦斯制度下,转让不动产时,新所有人的姓名将列在州或政府登记处,并颁发适当的所有权。在新所有人证明正确出售和转让并将其姓名添加到登记处之前,所有人对该不动产的合法主张被视为有效。托伦斯土地登记制度是19世纪在南澳大利亚发展起来的。与契约登记制度不同,契约登记制度是以"按所有权登记"为基础的,这种制度要求在登记前提供所有权证明,托伦斯制度要求在颁发业权之前进行登记。在适当的情况下,所有权会发给新的所有人从先前登记的所有人处转让。以前所有人的历史记录可以保存在托伦斯的系统中,但不是授予登记所有权的依据。而不是业主证明其行为正确,所有权是通过在州登记处登记所有者的名字来确定和合法确认的。建立合法的所有权主张只需要在登记处提供所有者姓名的证明。在托伦斯系统之前,澳大利亚的土地所有者需要在其土地上保存复杂的转让文件,显示所有权的链条可以追溯到财产的起源,或所有权的根源。文件可能可以追溯到几代人,为所有者提供了一个难以保存记录的命题,并允许无良的个人有充分的机会伪造随着罗伯特·托伦斯爵士(Sir Robert Torrens)开发的系统的引入,国家对契约和当前所有人进行了集中登记,包括已登记地块的地图。托伦斯系统需要成本更低的研究和可疑的记录保存。契约和财产转移记录不能伪造以证明所有权,结束了索赔人之间的长期纠纷。1886年《不动产法》颁布之前,澳大利亚有关财产契约的普通法实践导致澳大利亚失去了大量的土地出让金。日益严重的财产纠纷和失去的补助金问题催生了一种更为系统化、政府控制的解决方案的发展。罗伯特爵士托伦斯的国家登记和所有权制度在解决此类财产纠纷和可疑做法方面非常成功,以至于其他领土和国家也采用了类似的制度。例如,多米尼加共和国在20世纪20年代开始了自己的托伦斯制度,北卡罗来纳州和纽约州仍然使用类似的产权制度和土地法。
  • 发表于 2020-09-03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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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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