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批评者认为检察官可以滥用大陪审团制度。在大陪审团制度下,检察官签发一份名为起诉书的文件,确认一名嫌疑犯及其被控犯下的罪行。检察官将起诉书交给大陪审团然后他提出证人和其他证据。如果大陪审团认为证据证明有理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它会在起诉书上写上"真实的比尔"。这实际上是,检察官对嫌疑犯的指控的认可。大陪审团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对嫌疑犯提起诉讼时,会在起诉书上写上"没有法案"。以前,大陪审团会在起诉书上写下拉丁文短语ignoramus,意思是"我们是无知的"。当大陪审团使用ignoramus这个词时,这意味着所提供的证据并不真实。现在,大陪审团通常使用"没有法案"、"没有找到"或"不是真的法案"。最终,这些短语意思是相同的。即使大陪审团对起诉书提出反对法案,检察官也可以向同一大陪审团或新的大陪审团重新提交起诉书。换句话说,检察官可以继续向大陪审团提交起诉书直到他达到他想要的结果。一些司法管辖区限制检察官,不允许他们重新提交起诉书超过两次。其他司法管辖区要求检察官在重新向大陪审团提交起诉书之前获得法院的批准。这就是为什么一些批评者认为检察官可以滥用陪审团制度。
0 篇文章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