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原告必须向其所在州的适当破产或税务法院提起诉讼许多法院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这意味着法院可以审理各种不同的案件。例如,州法院可以审理不动产、人身伤害、违约或违反劳动法等问题某些问题也是同时具有管辖权的问题。例如,如果某人是违反联邦就业法的受害者,该个人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该案件是由联邦法律引起的。如果受害者选择这样做,他也可以将案件提交州法院——尽管如果他这样做了,被告也可以选择将案件保留在州法院,或者请求将案件移送联邦法院,这样他就可以根据联邦法律,由联邦一级的法院解释他的权利。当同时管辖权存在时,这种选择法院通常被称为"法院购物",因为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他认为对自己的情况最有利的法院为了避免选择法院,并认识到某些问题只能由一个法院系统来裁决,以避免在多个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某些法律可能产生无结果的解释,某些案件只能在一个法院审理,只有联邦法院才能审理由美国宪法引起的案件,因为如果两个不同的州就宪法权利的含义得出不同的结论,就会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权审理案件的法院据说拥有专属管辖权同样地,当联邦税收制度建立和联邦破产法建立时,这些法规分别在联邦税务法院和联邦破产法院设立了专属管辖权。破产法和税法可能很复杂,而且是非常专业的法律领域,因此它们应由在这一领域有丰富经验的法官来处理。有了专属管辖权,原告必须在如果他想就税务或破产提起诉讼,他所在州的适当的破产或税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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