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经常试图以不与其他法律冲突的方式来解释成文法当被要求解释一项法规时,法官会考虑立法的目的和历史。在大多数司法制度中,通过立法的过程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从头到尾都会有书面记录,包括对立法的辩论。法官可以利用从法规历史中获得的信息来帮助确定立法的目的,并将其应用于解释任何含糊不清的术语法官在解释一个法令时,首先会将一般和公认的含义归于规约内的词语法官通常也会试图以一种不与其他法律冲突或侵犯另一机关管辖权的方式来解释成文法。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没有办法以符合现行法律或不侵犯另一机关管辖权的方式来解释法规法官在解释成文法时,也可以依据古代的解释法典。有三种基本的解释法典:恭敬法、文本法和实体法。每一种法中都有若干"典"或一般规则,指导法官如何解释一项法律的法律。例如,一个文本准则认为,当一项法令中特别提到一个项目清单时,清单上没有的任何东西都不包括在内,除非清单前面加上限定词,例如"例如"。另一个例子是尊重范畴内的避免法,这就要求在一项法规可能以多种方式解释时,选择不产生宪法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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