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通常使用法庭证据来证明他们的委托人;品格证据是指不同类型的证据,表明或证明一个参与审判的人的某些性格特征。这种类型的法庭证据通常用来表明一个人要么值得信任要么不值得信任,为此通常被用来诋毁证人。然而,品格证据通常不能被使用,证明某人的行为是基于证据中所显示的特征的。因此,表明某人对盗窃行为持宽容态度的性格证据通常不能用来表明他或她犯了盗窃罪现有证据表明某人参与了犯罪活动开脱罪责的证据是法庭上用来证明或支持某人无罪的证据。这类证据通常用来证明被告没有犯罪动机或没有任何犯罪意图。另一方面,可定罪证据,是一种表明某人有罪或参与犯罪的证据,通常用于损害被告的主张。旁证是一种不能直接证明某人犯罪的证据,但可以以更切题的方式提供支持例如,被告在犯罪现场的指纹并不能直接表明此人犯罪,而是通过确定被告当时在场,它有助于支持控方的主张。虽然这种类型的法庭证据可能被认为比直接证据更弱,直接证据直接表明一个人参与了犯罪,但旁证证据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经常使用。附加的确证证据,即支持其他证据的证据证据,一般用于强化案件中的旁证,证明性证据是法庭证据的一种,不是直接证据,也不是在犯罪现场收集的旁证,这类证据包括视觉辅助工具、图表、犯罪现场图片以及帮助法官和陪审团更好地理解犯罪或犯罪现场的性质的计算机重新创作示范性证据通常应该是有帮助的,但不应偏袒陪审团或促进议程,而不是帮助解释事情。
法庭证据包括法官裁定可以在审判时出示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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