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产品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企业申报材料应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北京市实施方案要求准备。高新认定材料一式五份,书式装订,其中一份为原件(在材料右上角标注“原件”),其余四份 为...

高新产品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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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材料应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北京市实施方案要求准备。高新认定材料一式五份,书式装订,其中一份为原件(在材料右上角标注“原件”),其余四份 为复印件,五份文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封面及骑缝)。

一、《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申请书》。按要求盖章、签字;需中介机构盖章、签字处必须盖章、签字。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经备案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 审计报告。 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完整。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 限);

注:审计报告必须完整,可以是复印件。如材料过多,可只附主报告。

五、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1、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应提供知识产权清 单,并附相关证书复印件。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应提供企业人员花名册,其中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应提供其学历证书复印件,如人员太多可提供部分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不用在申报材料中提供劳动合 同。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企业的技术成果如在近三年内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视为科技成果转化完成。本部分内容建议企业列表说明。

  (1)表格内容应包括:序号、成果名称、转化方式(如产品、技术服务、样品、样机)、转化时间(统一为:2007年—2009年)、转化结果(即 具体的产品、技术服务、样品、样机名称)、证明材料(对应于转化结果的检测报告、合同、销售发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2)对应表格中“证明材料”项中的文件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技术合同(技术销售合同)、检测报告、3C认证、9000认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

4、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1)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项目应有立项报告。

  对每一个研究发开发项目情况表应对应提供一份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2)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结合公司管理制度,提供有关制度文件。

  (3)产学研合作研发活动证明

  提供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书面合作协议等。

  (4)研发机构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说明公司相关研发部门的机构设置情况,列出相应的研发设施和设备,并(对主要设备)提供资产证明(如购买时的发票等)。

  (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结合公司管理制度,提供有关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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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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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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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业务咨询电话:83671304)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审批。  
行政审批条件   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的企业,但单纯的从事商品经营的除外: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技术;
  (二)生物工程、医药技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技术;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及其他先进制造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设计、投融资、外包等服务的高端服务业;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二条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一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第四条规定并达到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地级市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 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本认定条件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
  (二)产权清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有销售收入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应占企业当年总销售收入的3%以上;尚未有销售收入的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费用支出应当占企业当年总费用支出30%以上。
  (五)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应占从业人数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或技术服务机构。
  (六)具有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本认定条件第一条规定领域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二)产权清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企业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收入的1%以上。
  (六)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八)具有企业章程和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九)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第五条 服务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知识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交易、技术出口、设计、投融资、服务外包等经营活动,以及信息增值服务。
  (二)产权清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技术性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1%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
  (七)具有企业章程和严格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生产并经本市认定的软件企业,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按照申报程序提交材料可以核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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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转发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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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内科发字〔2020〕7号)文件要求,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开始。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我市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并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辖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二、2020年度将开展3个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各申报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后,将申报材料(含纸质版和电子版)交到所属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及汇总表各一式两份,于上报截止日期前统一报送到呼和浩特市科技成果推广中心呼和浩特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C座1211房间)

三、各旗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上报截止日期,第一批2020年6月11日第二批2020年7月30日;第三批截止日期为9月12日

四、联系方式

1.呼和浩特市科技成果推广中心:尚兴伟

  联系电话:4366686

2.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成博、贾瑞生

  联系电话:6373683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pdf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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