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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了辽宁省及各辖市(沈阳市、沈阳高新区、大连市及大连各辖区县、营口市、抚顺市、鞍山市、鞍山海城市、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丹东市、阜新市、辽阳市高新区、盘锦市、朝阳市)专利资助、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奖励等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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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策具有即时性,请以各地政府机构、科委网站最新公告文件为准,本号会不定期总结发布各地最新政策,仅供参考。
辽宁省
(一)获得首件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单位补助5000元(人民币,下同)。
(二)小微企业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000元(首件按5000元标准)。同一小微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2万元。
(三)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受理,单位或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补助5000元。同一件PCT申请最多按3个国家予以补助。
(四)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补助20000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补助1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授权发明专利,单位每件每个国家补助10000元,个人每件每个国家补助5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最多按3个国家予以补助;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10件,个人每年补助不超过5件。
(五)高校或科研院所专利权转让实际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受让企业每件补助5000元。同一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六)专利权质押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内相关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000元。同一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
依据:辽宁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
沈阳市
1.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50元。
2.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每件每个国家资助5000元,最多按三个国家予以资助;PCT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万元。
3.企事业单位维持六年以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一次性专利维持费资助,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
依据:沈阳市专利择优支持费使用管理办法(修改)本办法从2018年3月26日起施行
原政策已过期,沈阳市科技局拟在市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等给予资金支持,用于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补贴。拟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1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纳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瞪羚企业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依据:关于加强县域内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提高奖金的建议(第0911号)的答复
沈阳高新区
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 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期满后再次获得认定的给予一次性 5 万 元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的,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 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对纳入市科技小巨人培育库的国家高新技 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迁入的区外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 当年新入库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申请专利。对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区高 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授权,按实际发生费用(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 务费总额)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每件最高分别不超过 5000 元、 1000 元和 500 元。
对首次获得省级备案或沈阳高新区备案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依据:《沈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加快智能制造、新能 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三个主导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大连市
专利创造
(一)对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和维持给予资助。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800元(享受减缓资助200元);每件授权资助5000元;每件维持满7年资助1500元;对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外国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对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不重复资助。
(二)对发明专利创造突出的在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给予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3000(含)件以上的,给予8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2000(含)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1000(含)件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500(含)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200(含)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申请量100(含)件以上的,给予1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授权量1000(含)件以上的,给予6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授权量500(含)件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授权量200(含)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授权量100(含)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授权量50(含)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资助;年发明专利授权量20(含)件以上的,给予1万元资助。
专利运用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贴息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出质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所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资金按贷款发放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对基准利率部分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超过基准利率的上浮利息、罚息和逾期利率由企业负担。贴息时间从银行计算利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且一个企业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专利保险补贴。企事业单位投保并付清相关费用,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凭保险合同、发票等凭证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给予补贴。按照申请单位所购买保险产品,以实际支付保费的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同一企事业单位年度保费补助不高于5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辽宁省专利奖、大连市专利奖的单位给予100%专利保费资助。其中,中国专利奖、辽宁省专利奖、大连市专利奖一等奖单位最高给予5万元资助,大连市专利奖二等奖单位最高给予1万元资助,大连市专利奖三等奖单位最高给予5000元资助。
(三)专利托管补贴。对开展专利托管业务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资助。
(四)贯标补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后补助。
(五)优势企业培育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后补助,被评为国家级优势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被评为省级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被评为省级优势企业给予2万元后补助。
(六)企业专利清零补助。对企业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权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后补助。
(七)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和服务机构强强联合,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领域,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展开协同创新,挖掘并获取一批引领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每个示范中心给予100万一次性补助。
(八)每年认定一批我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单位。被认定为市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单位的,每个单位给予50万元补助;被认定为市专利技术产业化试点单位的,每个单位给予20万元补助。
(九)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产业专利联盟分别给予联盟牵头单位50万元、30万元补助。
(十)支持开展面向产业和企业的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对产业专利联盟牵头单位,专利运营中心、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和知识产权服务中心,高校、院所等开展的对我市重点产业和领域专利导航分析,按照实际支出费用,最高给予50万元补贴;对重点企业开展“微导航”,每个项目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支持额度最高20万元。
(十一)支持我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重点企业、高端专利服务机构单独或共同组建专利运营中心。对市级及以上专利运营机构实行年度考评制度,上年度专利技术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机构,给予200万元补助,累计支持2年。
专利管理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奖、辽宁省专利奖、大连市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大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二)培育和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试点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被授予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单位,再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示范(试点)县、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园区(试点)、专利密集型产业聚集区、专利密集型产品示范基地、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试点)等国家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四)对新获得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的学校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对列入省、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的学校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补助。
专利保护
专利侵权假冒投诉举报奖励。对提供真实有效的举报专利违法行为信息给予200元现金/人的一次性奖励。
依据:大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培育的在孵企业或毕业2年之内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家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众创空间奖励1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本政策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大连市各辖区县政策
参考文章:辽宁省大连市专利资助、高新、知产贯标资助政策汇总
营口市
专利资助奖励标准: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补助额度3万元;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补助额度0.2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及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标准:对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高新认定奖励标准
自2017年度起,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事后补助。首次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依据:《营口市推进科技创新十项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抚顺市
专利: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每件资助1000元。
依据:抚顺市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鼓励支持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8.6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开展“创新券”工作。按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组织企业进行科技型企业评价,对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市政府将以“创新券”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补助。
高新企业认定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计划,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多方面进行培育,使企业尽快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出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对成功申报的企业,市政府以后补助的方式对每家企业奖励10万元。
依据:《抚顺市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抚委发(2018)8号
鞍山市
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资金: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通过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
发明创造补助资金: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1000元补助资金,授权后每件给予2000元补助资金;对国(境)外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万元补助资金;对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给予500元补助资金。
其中,规上工业企业首次申报发明专利的,授权后给予5000元补助资金;首次申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后给予1000元补助资金。
贯标:对达到国家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20万元补助资金,达到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对于被取消称号后,再次申报获得称号的,不再补助。
依据:鞍山市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鞍政发〔2016〕33号)
专利奖:
(一)重大发明专利奖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五)对项目实施地在鞍山市,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依据:鞍山市专利奖评奖办法(鞍政办发〔2016〕5号)
海城市
高新:经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
专利奖:企业、团队获得中国专利奖一等奖,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二等奖最高8万元,三等奖最高5万元;获得辽宁省专利奖一等奖,最高给予8万元奖励资金,二等奖最高5万元,三等奖最高3万元;获得鞍山市专利奖一等奖,最高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二等奖最高3万元,三等奖最高2万元。
依据:海城市创新驱动发展奖励政策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8〕32号)
本溪市
国内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授权补助2000元/件,省级以上(含省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省级以上(含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试点)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补助3000元/件。
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补助:对已经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已经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省级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
依据:2018年本溪市专利补助管理办法
本溪满族自治县
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每人(或单位、组织)每年奖励不超过10项,超出部分不予奖励,不转入下年;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每人(或单位、组织)每年奖励不超过10项,超出部分不予奖励,不转入下年。
依据:本溪满族自治县专利奖实施办法
丹东市
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创新型企业群体,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带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补助资金;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本级科技计划。
专利:鼓励发明创造。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2000元补助资金,首次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5000元补助资金;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外国国家(地区)申请专利授权且无纠纷的外国专利,给予1万元补助资金;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
依据:丹东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丹政办发〔2017〕52号)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阜新市
每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助1000元(企事业单位补助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个,个人补助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PCT专利申请(含港、澳)补助5000元(每项只补助一个国家),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补助1500元(国外专利每项只补助一个国家)。通过国家和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认证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为5000元,每年专利年费不足5000元的以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
依据:关于申请和发放专利补助资金的通知(阜知发〔2019〕1号)
辽阳市
高新区
专利:积极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专利。对于企业得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补贴2000元。若企业实现专利零突破,对于获得的首个专利,发明专利给予5000元补贴,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0元补贴。
高新:支持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于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依据:辽阳高新区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
盘锦市
资助企业发明专利创造: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每件予以补贴2000元;对首次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权的企业,按每件1万元标准予以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予以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予以适当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予以5万元、3万元奖励。
高新: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服务,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
依据:盘锦市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盘政发〔2017〕17号)
朝阳市
对企业自主创新并获得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由市财政给予2000元/项的奖励。
依据: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
加大高企认定中介服务力度。积极引导、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项目包装、企业策划、人才培训、专利申请、高企认定等科技服务,提高申报成功率。对每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依据: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政策措施
更多专利资助/高新认定/知产贯标政策,请关注“北京高沃知识产权”龚zhong号(ID:gaowoip-com)回复“政策”查看。
由于政策具有即时性,请以各地政府机构、科委网站最新公告文件为准,本号会不定期总结发布各地最新政策,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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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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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没有必须要求有发明专利,有1个发明专利可以当做6个科技成果;有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也可以,实用新型专利也可以,需要的数量与你企业成立的时间也是有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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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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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在线为您解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A、发明专利或者植物新品种1件以上; B、实用新型专利6件以上; 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7件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取消)。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安居购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补贴标准为:龙华新区224W(40%配套),宝安区320W(100%配套),其他区域均160W。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取得(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龙华区、罗湖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盐田区、宝安区各30万; 龙岗区、福田区、大鹏新区各20万; 南山区各10万。 (八)深圳市各区国家高新复审补贴:龙华区 、坪山新区 (高新复审20万); 龙岗区 (高新复审10万) ;福田区、盐田区(高新复审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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