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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办事流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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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由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市和区、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 3、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二年,给予减半扶持。 4、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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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由中小企业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市和区、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 3、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二年,给予减半扶持。 4、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5、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从外省引进大学以上学历(有相应学位)且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的,引进人员的配偶(含农业户口)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调、随迁来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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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第八届年会暨中国北斗应用大会9月10日至12日在郑州召开。在9月11日举行的大会专项活动之一——郑州高新区项目对接会暨北斗商业模式论坛上,郑州高新区向与会嘉宾发布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促进“北斗+”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郑州高新区注册、正常纳税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从事北斗产品及设备生产(北斗卫星导航相关产品产值占到公司总产值的60%以上)、北斗系统集成与运营信息服务、北斗技术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二条 房租支持
加快引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的“北斗+”企业。经认定新引进的“北斗+”企业,实缴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先交后补”的形式,连续三年对其租用自用办公用房进行定额补助,补助金额参考首年租金额(租金价格参照周边同类型房屋租金价格),单个企业补助总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原则上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企业一次性购房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落户奖励
上市企业北斗业务分支或主要从事北斗基础性研究企业(芯片及模块设计、算法研究等并拥有北斗相关发明专利)落户,认定后,按照实缴注册资金的5%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运营,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重大引进项目,可根据发展需要,在房租、产业用地、人才保障、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
第四条 服务体系建设支持
为区内“北斗+”类企业提供检测、认证等的公共服务平台(认证中心、检测中心等)或为企业创新研发提供服务、研究开发“北斗+”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研发中心、实验室等),通过省级认定的,对其备案后三年内所需实验场地按照首年租金额进行定额补助(租金价格参照周边同类型房屋租金价格),补助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对平台备案后购置通用、基础性的仪器设备以及购置或定制大型数据库、软件平台投资额,经验收确认后给予20%补助,单个平台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类重点项目报管委会给予更多支持。
第五条 市场拓展奖励
支持“北斗+”新产品抢占市场。对区内“北斗+”企业开发的、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北斗+”软硬件产品,开票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后开票年销售额每提高100万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鼓励“北斗+”企业数据融合。对基于北斗终端开展云平台运营的“北斗+”企业,云平台用户数量突破1万户、10万户、100万户的,认定后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科技创新奖励
积极推进“北斗+”应用场景开放和创新项目建设,为北斗领域首台套产品和技术应用提供绿色通道,面向区内企业开放“高新区智慧试验工场”,推进专项场景应用落地。通过建设军民融合研究院、产业基地和科技成果双向转化平台等,加快军民融合创新,推进军民融合技术产品应用。对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北斗+”领域内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申请单位申报年度获得的市级及以上政府技术转移补助的20%,单个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北斗+”企事业单位及机构积极参与北斗卫星导航产业重大应用示范发展专项和各级重点建设项目申报。鼓励“北斗+”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积极参与北斗技术标准的起草和制定。对于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作为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的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人才奖励
鼓励信息工程大学、郑州大学等高校及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开展“‘北斗+’金蓝领”培育,对优秀人才优先推荐申报“智汇郑州˙1125聚才计划”。经认定“北斗+”企业每增加一个“长江学者”、“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中原学者”等高端人才领衔的创新型科技团队,通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后,给予3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北斗+”企业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以上的高端人才,按其个人经济贡献区级实际留成的8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奖励期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金融支持
发挥北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重点引进“北斗+”领域优秀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重点扶持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企业和高成长性“北斗+”企业等,重点支持“北斗+”领域具有独创性、领先型、市场性的应用项目,形成“北斗+”产业链在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和竞争力。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北斗+”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信用贷款。按照《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郑开管〔2017〕23号),给予符合条件的“北斗+”企业贷款贴息。按照《郑州高新区科技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郑开管〔2019〕5号),为“北斗+”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提供风险补偿,激励金融机构释放更多融资额度。
第九条 开放交流支持
支持中国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年会、中国卫星导航学术年会、联合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国际委员会大会等国际、国内重要会议在郑州举办。对参加会议的区内“北斗+”企业,经认定后,对其参会会务费、展位费给予50%的费用补贴,单个活动补贴最高10万元;由高新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区内会议承办单位不超过50%的会务费用补贴,单个活动补贴最高100万元。
采用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的方式建立北斗产业协会,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搭建区域性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平台。支持省级以上“北斗+”领域行业协会在郑州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重点开展北斗应用场景拓展及区内外“北斗+”领域相关单位交流活动。对协会三年内所需办公场地按照首年租金额进行定额补助(租金价格参照周边同类型房屋租金价格),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根据上年工作开展情况,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十条 附则
申请本措施规定的企业及机构,需经高新区“北斗+”产业咨询专家和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等部门认定;符合本措施规定的企业及机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或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则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措施将根据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及实施情况,适时予以评估修订。具体由郑州高新区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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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黄永东
编辑 李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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