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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低分典型问题
虽然知识产权得分很低的情况并不多,但在历年的结果分析来看,都有企业“饮恨”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在高企申报中处于核心地位,知识产权失分就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比如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等都可能不被认可,因此,知识产权数量偏少、质量偏低,高企申报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那么,在大家都知道高企申报的知识产权要求的情况下,为什么还会严重失分呢?
结合曾经“诊断”的失败案例来看,原因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满足规则层面的需求
案例一:某软件企业填了10项软著,但近上次申报时用过6项,必然扣分。专利虽然取消近三年的限制,但Ⅱ类知识产权只能使用一次,对于2016年申报高企,2019年重新认定的企业一定要做好知识产权准备。
案例二:企业只有一个发明,但是评审时发现,这个发明的权利人不是申请主体,且这个发明未缴年费已经失效,自然就是0分。
第二、不满足技术层面的要求
案例一:企业有6项软著,表面上已经满足基本要求,但是专家评审时认为,其中两项软著在技术上根本没有丝毫的区别,于是只认可了其中一项,导致扣分。
建议
在高企申报之前,企业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的布局和管理,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需要紧密结合企业的研发活动和相关技术,要确保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满足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得到更多的分数,切勿把管理方法中知识产权的最低基本要求或者门槛性要求作为企业申报的最高需求。
其次要以自主知识产权为重点,明确受让等形式获得的知识产权得分很低,独占许可已经不被认可,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一定要确保所有知识产权权属人均为申报企业,知识产权仍在有效期,避免知识产权未缴年费和重复使用。
科技成果转化低分典型问题
技成果转化能力得分低的问题的严重程度差距很大,经分析发现,在数量惊人的认定失败的企业中,有的企业的转化能力得分才20分,而最低的竟然只有0分。对于转化能力近20分的,显然未通过认定还有其他问题,但是那些只得到低于10分的企业,基本上转化能力得分低就是其高企认定失败的主要原因了。
在接触很多转化能力得分低的企业,总结之后发现,企业转化能力得分低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错误理解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和逻辑,有的企业甚至将成果和转化结果弄反了。
第二,缺少科技成果转化的材料与支撑。科技成果转化不仅有数量要求,更有质量要求。单纯的堆砌数量没有意义,能够被评审专家认可的科技成果转化才有价值。
经过查阅一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低的企业申报的材料之后,发现有的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上罗列了二三十项转化,而申报资料中一项证明材料都没找到,甚至连最基本的对应的专利都没有,或者有证明材料,但明显缺乏足够的证明力度,如果被认可的转化数量少切数量低,得分自然就会低。
建议
最新修订的高企管理办法评分细则中,科技成果转化的总分依然是30分,但是要求更高了,企业取得高分的难度大大增加。虽然A档的要求是年均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至少是5项但却需要提供技术描述性材料。
对企业而言,首先要准确把握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政策、新要求,精确理解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与逻辑关系,在梳理过程中,以现有的技术、成果为出发点,以已经带来或即将带来收入的拥有技术含量的产品、样品等为落脚点,找到这两个点之间的对应关系,把握科技成果转化一直以来行之有效的各项原则。
其次,要整理和归集好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越丰富有力,转化被认可的可能性就越高,既要保证转化的数量满足要求,也要保证每个转化都有足够而又准备的证明材料支撑。
管理水平低分典型问题
该评分模块最能体现企业对于高企认定重视和精细程度。仅仅因为管理能力得分低而导致高企认定失败的企业属于少数,一般还有其他失分项,但是部分企业忽视了这个问题,失败的案例也鲜有发生,例如百度搜索并复制粘贴企业管理制度文件,甚至连企业名称都没有更改等看似低级的错误。
造成得分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材料的完整性问题,如果漏放、错放了某个文件,或者放的文件与并非申报所需的,都会失分。
第二,材料的质量问题,常见的比如材料中内容前后矛盾、逻辑错误,甚至出现别的企业名称,产学研造假等,这些问题往往是比较致命的。
建议
就高企申报而言,企业除了需要提升研发管理水平之外,还至少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仔细研究申报要求和评分细则,搜集每一个评分项目的证明材料,确保证明管理水平高的材料完整性。
其次,重点整合搜集到的材料,精雕细琢,不断完善和丰富,确保材料的质量过关,为获取更高的分数奠定坚实的基础。
最后,要保证管理水平模块与其他材料前后逻辑的一致性,不能前后矛盾,此外,要以企业的实际为导向,杜绝出现有明显问题的材料。
成长性低分典型问题
成长性得分低属于“自然灾害”,诸多企业特别是重新认定的高新企业在认定过程中,因为市场环境、企业战略调整等导致财务部分的成长性得分都是0分,这种局面就意味着其他模块企业能扣得分最多只有9分。
如果除了成长性,其他模块的得分也不理想,认定失败往往就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但很多时候,综合分析得出的“未通过原因”,仅仅是成长性低,是缺乏足够的说服性的,也就是说,就算是企业的成长性得分为零,总分扣除20分,还有80分,那另外9分究竟在什么地方被扣掉呢?
实际上,经过专家的分析得知,其实在评审时,每个模块专家在打分时很少会给满分,即使其他地方的材料非常完美,都可能被扣点分数,更不用说大部分情况下,企业自己很难吧材料做到完美,那些被扣三四分的,一方面企业自身容易察觉,另一方面企业更不会知道具体被扣分的原因了,但加起来就达到9分了,甚至还超过了9分。
根据历年的分析来看,绝大部分因为成长性得分低而为通过的企业的评分集中在65-70分。换个角度来看,也就是说造成企业高企认定失败的原因与其在于成长性得分低,不如归结于其他材料不够完美。
建议
要提高成长性得分没有别的办法,就是企业要努力发展壮大,让财务数据有利于得分,但在这短期内或者说在高企申报周期内并不现实。
2016年重新修订后的新的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在此成长性计算方法上有一些调整,部分企业可能会从中受益,所以在面对成长性低问题的企业积极调整心态,必须短暂的忘却成长性得分偏低,主攻成长性之外的模块以提高分数,当然这对申报者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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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届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抓紧研究制定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规划和措施,国家要从政策、资金、重大建设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中央重大决策,为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极好机遇,讨论研究中部地区崛起的税收政策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中部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回顾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来,为鼓励区域经济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一部分属通用型的,已在湖北等中部地区贯彻实施。综合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国家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如武汉经济开发区等适用“经济特区”第1款、第3款、第4款和第16款。即1、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济的外国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区内的老市区,设立从事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3、区内的老市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4、区内企业出口本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产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同时享受出口企业进口货物免税。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进口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武汉、郑州、长沙、南昌、太原、合肥、襄阳、株洲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以下税收优惠:1.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新办高新技术内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3.高新技术合资企业免税。经营期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4.进口料件免税。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出口产品免税。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6.进口货物免税。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在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工厂;海关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三)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长江三峡工程库区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的部分优惠税收政策,适用“经济特区”第3款、第4款:1、区内的老市区,设立从事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2、区内的老市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3、对三峡库区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在坝区和淹没区的,减按原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沿江开放城市和内陆开放城市。作为沿江开放城市的芜湖、九江、武汉、岳阳、黄石、宜昌和作为内陆开放城市的太原、南昌、合肥、郑州、长沙等共11市优惠政策适用于“沿海开放城市”。比照“经济特区”第3款、第4款、第16款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第5款执行。即:1、区内的老市区,设立从事技术、知识密集项目;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2、区内的老市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所得税;3、区内企业出口本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产品或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4、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进口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中西部及贫困地区。国家规定的19个中西部地区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其他贫困地区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三线地区企业超基数返还。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实行超基数返还的政策; 2.民族自治地区企业减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减免。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4.贫困县农村信用社免税。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5.中西部地区企业减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国务院批准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2免3减”的现行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先进技术企业或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能低于10%;6.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7.贫困地区农户新建住房免税。“老、少、边、穷”地区生活困难的农房,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8.贫困地区公路用地减免。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纳税有困难的,报财政部批准,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从中部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执行情况看,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一是涉及面过窄,更多的纳税人享受不到税收优惠。以湖北为例,仅限于武汉、襄樊等经济开发区和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能够享受经济特区有关减免税政策,而比照执行西部大开发优惠税收政策的也只有恩施州一个地区,而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的受益的应该是重庆了,三峡大坝所在地的宜昌市并没有得到什么税收实惠。二是优惠层次低,贫困地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按现行对中西部及贫困地区普遍执行的优惠税收政策,仅仅限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认定的贫困地区,就湖北而言,也只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国家认定的38个贫困县。而且减免的税种也局限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事实上,贫困地区企业一般生产些低级产品,产品附加值很低,减免所得税大多是“墙上饼、水中月”,好看不中用;贫困地区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数额更少,2003年湖北省仅有5.2亿元, 落实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数额就更小了。三是没有体现中部地区产业、资源以及经济特色。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之一,农副产品及林特资源十分丰富,种、养、加经济发展潜力很大。特别是以农林水特、养殖产品深加工、精加工更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中部地区具有独特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如何贯彻科学发展观,从政策上支持和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没有必要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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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二、不同地区税收优惠: 1、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2、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再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次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五、投资所得税收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 b、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间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取得利息。 c、中国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其卖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和利息。 d、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同中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由中方用产品返销还款付息或提供资金条件优惠,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征所提税。 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官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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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认证和软件企业认定合成双软认定。软件企业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的所得税按照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征收,就是前两年免收,后三年减半征收。软件产品认证是是针对一般纳税人来讲的,对该企业的增值税按照17%的额定税率征收后,对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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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推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襄阳片区(以下简称自贸片区)经济发展,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城融合,协调二、三产业联动发展,集聚以生产性服务业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市场主体,鼓励总部型和功能平台型企业在自贸片区发展, 根据《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支持对象是指注册地在自贸片区范围内(现阶段为21.99平方公里)、纳税关系在高新区的新增企业,且主营业务符合本办法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
(三)本办法重点支持入驻自贸片区核心区的新增企业。本办法所称核心区,现阶段是指由襄阳国际陆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建设运营的襄阳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配套楼宇,未来核心区范围根据综保区等同类平台建设情况予以扩展。
(四)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自贸片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包括现代物流业、进出口贸易行业、信息服务业、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科技研发与设计服务业、涉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等服务行业。自贸片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和平台经济,鼓励汉江流域生产型和贸易型进出口企业通过自贸片区核心功能平台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配套政策
(一)入驻自贸片区核心区企业及运营平台方支持政策
1
对自贸片区核心区的平台运营方襄阳国际陆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纳税形成的高新区级财政贡献,通过产业基金等额奖励给襄阳国际陆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从2018年起连续奖励三年。
2
对自贸片区核心区指定商务楼宇(现阶段为陆港综合楼)的运营企业襄阳国际陆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参照孵化器企业予以租金补贴。从2018年起连续奖励三年。
3
对新注册在自贸片区核心区指定商务楼宇(现阶段为陆港综合楼)的企业分类予以支持。
4
鼓励襄阳国际陆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引进具有企业集群托管资质的商务服务企业,开展业务、集聚市场主体。
上述3-4条政策从2018年起执行,试行1年,到期后另行决定是否续期。其中2-4条政策由区管委会委托陆港公司进行审核兑付。
(二)自贸片区新入驻重点企业支持政策
1
自贸片区新入驻企业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经过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享受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开辟绿色通道服务。
2
对新入驻自贸片区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予以支持。年销售收入达到20万美元以上(以结汇收入为准),按物流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
对入驻自贸片区的国际服务外包骨干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其中:对企业员工达1000人以上,且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达1亿美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
4
对入驻自贸片区的信息服务出口企业予以奖励。以海关出口统计或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结汇数据作为奖励依据进行奖励。
5
鼓励高新区生产型出口企业(年出口创汇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对通过襄阳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口货值额外增加1分钱的奖励,即1美元奖励5分钱。本条政策从2018年起执行,至宣布停止日截止。
6
对入驻自贸片区的电子商务企业予以奖励。对实体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并运行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7
对区内机构、企业、个人在自贸片区设立企业孵化器并经评审认定、入驻和累计孵化企业达到50家的,给予运营主体给予投资额的3%,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8
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自贸片区设立省级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设立国家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分校或研究院的分别给予300万元补助。
9
支持入驻自贸片区的企业和机构以优惠价格为企业提供用于自主创新和新产品研发的分析、检测、认证、开发工具和人才培养等服务,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检验检测企业和组织补贴。
10
对入驻在自贸片区的企业,首次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被列入国家、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11
对入驻在自贸片区的企业获得国家、省专项扶持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以及获得国家、省人才培训补贴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实行1:1的配套奖励。
12
鼓励入驻在自贸片区的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牵头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获立项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50、30、20万元奖励。
上述2-12条政策从2018年起执行,有效期3年。
三、具体实施
符合条件的企业,除特别注明的以外,向米庄镇递交相关申请资料,由区管委会依照相关流程,对补贴及奖励资金予以兑现。
四、附则
1、本办法执行不影响辖区内企业申请国家、省、市其他有关扶持和奖励政策。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来颁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有抵触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类补贴政策,企业只可享受一次。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襄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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