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庭是裁决索赔或争议的个人或机构。法庭由政府或政府机构设立,以审查不应成为司法管辖区普通法院系统一部分的争议。每个司法管辖区和机构都以适合其管辖权的方式设立审裁处或者代理机构,尽管大多数法庭的运作方式...
行政法庭是裁决索赔或争议的个人或机构。法庭由政府或政府机构设立,以审查不应成为司法管辖区普通法院系统一部分的争议。每个司法管辖区和机构都以适合其管辖权的方式设立审裁处或者代理机构,尽管大多数法庭的运作方式相似,但在描述这些决策机构时使用"法庭"一词是为了表明它们不是具有正常管辖权的法院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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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行政法庭在大多数法域中使用的程序的妇女比这更随意在普通的法庭系统中使用。在法庭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尽管大多数法庭不需要法律顾问,但要求一方当事人有法律代表。证据规则不像普通法庭程序那样严格。诉讼程序本身没有法庭程序那么正式,但大多数都是在宣誓下完成的,并记录下来以备将来使用。设立行政法庭的原因通常是为了解决个人与政府部门或机构之间的纠纷。这类索赔可能是对社会计划或移民上诉的要求。行政法官通常是由特定法庭裁决的问题。使用专家有助于法庭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大量的裁决,并将这些案件排除在常规法院系统之外。通常,通过法庭处理争议的成本低于在普通法院系统中处理争议的成本。这些法庭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是永久性的在飓风或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某一司法管辖区可能有必要设立一个新的法庭来审理自然灾害引起的案件一旦自然灾害发生,法庭可能会解散所有行政案件,国际法庭是临时成立的,负责审理侵犯人权的案件。为法庭配备行政法法官或其他决策人员的程序因司法管辖权和行政法庭而异。这些法庭通常与政府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且预计会这样做以无党派的方式工作。法庭的裁决可以上诉,也可以不上诉,根据法庭本身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