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是指遵守2002年的《上市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又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由马里兰州参议员保罗·萨班斯和俄亥俄州众议员迈克尔·奥克斯利(Michael Oxley)发起,是对安然案等公司欺...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是指遵守2002年的《上市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又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由马里兰州参议员保罗·萨班斯和俄亥俄州众议员迈克尔·奥克斯利(Michael Oxley)发起,是对安然案等公司欺诈丑闻的回应要求金融机构仔细记录和披露其内部控制、员工应遵守的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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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商人在手机上交谈该法案相当复杂,试图防止公司欺诈。为此,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需要注意许多不同的条款。例如,第402(a)节限制了公司向其高管发放贷款或提供信贷的条件,第404节要求编制自我评估报告,解决公司使用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遵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还要求法律代理人遵守该法案所做的法律变更。例如,2002年《公司和刑事欺诈责任法》第八章,使欺诈成为一项风险更高的业务,并扩大了政府在欺诈案件中起诉的能力。该法案规定伪造或销毁文件是非法的,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后至少保留五年的记录,延长了欺诈起诉的时效,第九章增加了对欺诈行为的处罚,并赋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处理欺诈案件时更多的权力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合规性的研究表明,按比例计算,大型金融机构在实现合规性方面的支出远低于小型公司。事实上,遵守该法案的成本往往非常高昂,许多小型上市公司为了避免这一开支而变成了私有企业,只有市值在7500万美元(USD)或以上的公司必须遵守内部控制报告,但几年后,所有规模的公司都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