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时期司法是新民主化国家在经历了一段导致普遍侵犯人权的政治动乱之后所采取的问责、承认、和解和补救的过程,它指的是一个国家从一个压制性政权下走向新生民主的第一阶段。核心概念已经付诸实践,以解决战争罪行、种...
过渡时期司法是新民主化国家在经历了一段导致普遍侵犯人权的政治动乱之后所采取的问责、承认、和解和补救的过程,它指的是一个国家从一个压制性政权下走向新生民主的第一阶段。核心概念已经付诸实践,以解决战争罪行、种族清洗、性别暴力以及其他政府和军事机构转而反对平民人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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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手叉腰,过渡时期司法的概念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对纳粹的战争罪行和对犹太人的大规模种族灭绝的起诉。然而,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在拉丁美洲和东欧发生了多次反对独裁政权的政治起义,"过渡时期司法"一词在国际社会中得到普及,这个词的出现是为了确定试图治愈遭受残暴侵犯人权的平民的过程,这一理论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时刻是1988年美洲法院的裁决洪都拉斯人权问题,规定各国有义务就侵犯人权问题采取四项基本行动。法院宣布,各国有责任防止侵犯人权行为,在怀疑侵犯人权行为时进行认真调查,并实施制裁,由于这些义务的具体化,实际方法得以发展通过对洪都拉斯、智利和南非等国的研究,国际社会确定了一个可以向受虐待人民提供补救的制度的一些核心要素,过渡时期司法包括设立真相委员会,帮助揭露侵犯人权行为,并对责任人进行刑事起诉,还包括对受害者的赔偿货币援助和道歉,军队、警察和司法机构的改革,以及对这场悲剧的公开纪念。政治动荡在世界各地变得越来越普遍,过渡时期司法原则在国际法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这一进程已得到欧洲人权法院的认可然而,过渡时期的司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其适用于不断变化的环境而不断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