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iter dicta 是法官在法官席上或以书面形式发表的言论,这些言论可能构成意见或判决的一部分,但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也就是说,包含在其中的判决或意见在没有它们的情况下将独立存在, 并且通常被翻译为"顺便说的话"。除了...
Obiter dicta是法官在法官席上或以书面形式发表的言论,这些言论可能构成意见或判决的一部分,但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也就是说,包含在其中的判决或意见在没有它们的情况下将独立存在,并且通常被翻译为"顺便说的话"。除了最简短的司法陈述外,这些言论都是世界范围内判例的常规部分。

讣告是大多数法院的常规部分案件。当法官作出判决、意见或其他陈述时,通常是以散文形式,尤其是当它是一个判决或判决时,而不是一句或两句陈述判决或判决。大多数司法陈述包括一个或多个对判决的解释,法官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这些事实的解释,过去法院是如何处理这些事实的,以此类推。他们还可以回顾和解释所提出的证据,并探讨其与本案其他问题的关系。在许多情况下,他们会使用其他例子和类比来表达和解释自己。这些例子和类比都是口述,可以使人们更容易理解没有证据的意见增加当一个法院有多个成员并且提出异议时,异议本身也具有"讣告"的地位,因为它是由法院发布的声明,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尽管它们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讣告有时会在后来的意见和决定中被引用,不管它们是否被确定为这样。虽然它们不具有官方的法律效力,但讣告可能具有影响力。例如,法官,在判刑时,可能会指出犯罪的具体因素或罪犯的历史,以证明有理由判处严厉或宽大的刑罚。这些陈述一般不需要判刑,因此属于口述,但将由检察官和之前提出案件的辩护律师进行彻底审查另一个重要的例子是,法院因缺乏管辖权而拒绝受理案件。拒绝就案情作出裁决,法院有时会评论案件的是非曲直。这些言论没有官方地位,但作为法院的官方言论仍然具有重要意义。Obiter dicta即使在没有真正的裁决的情况下,也可能产生影响。美国最高法院1886年,莫里森·韦特(Morrison Waite)在一个案件的口头辩论之前发表了一些言论他的话被记录下来并被收录在案件记录中,此后成为法律理论的基础,即"法人",即非人类的法人实体,如公司和合伙企业,有权受到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