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证据陈述有缺陷,可能会发生带偏见的驳回在大多数国家的普通法中,一种安全措施被称为既判力原则,因为这种安全措施可能通过法院系统进行骚扰,拉丁语中有一个词组,意思是"一件事已决定",是禁止法院多次审理同一案件。没有这一原则,一个好斗的原告可能会阻塞法院系统的案卷,并以同一案件的多个轻浮的诉讼骚扰被告。在既判力原则下,法院可以裁定原告的案件是否轻浮,然后允许在不损害的情况下驳回原告的诉讼,或者通过有偏见地驳回该案件来阻止未来的诉讼程序
如果原告对被告表现出侵略性,法官通常会带着偏见驳回案件,从而防止了进一步的骚扰。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一个案件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时,法院将在不损害原告的情况下将其作为驳回,从而给原告另一个收集证据以证明其指控的机会。如果原告表现出对被告的公然侵犯,例如作伪证,在前次无偏见驳回后,提供误导性信息或提起多项无根据、轻浮的诉讼,法院可能会认定原告试图通过法律制度骚扰被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法院往往会决定带着偏见驳回本案,因此,排除了原告日后重审案件的任何机会。民事案件中带偏见的驳回与刑事法院的无罪判决基本相同,这是法院的说法证明被告有罪或有过错的充分证据。这也是基于法院无合理怀疑地认为原告正在提起毫无根据的诉讼以骚扰被告的最终判决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以对原告不利的方式作出驳回判决,根据提交给法院的证据的是非曲直,可以假定被告对他或她提出的指控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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