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在案件中的裁决必须在一年内得到法院的确认才能被视为具有约束力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仲裁法》授权当事人同意绕过法院,与仲裁员——私人当事人,一般是律师——解决争议,它听取了各方所说的事实,并就争端作出裁决。这项立法的目的是为解决争端提供一个不太正式的替代办法。此外,通过提供法院以外的法律替代办法,国会为日益拥挤的美国法院系统提供了一些救济
1925年国会通过的《联邦仲裁法》允许当事人通过仲裁员私下解决诉讼,在一些圈子里,对《联邦仲裁法》有一些最初的抵触认为将仲裁作为一种选择将破坏司法程序。许多不同的人对美国国会颁布此类立法的权力提出了质疑。然而,根据美国宪法的商业条款,国会有权对任何影响州际贸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它确定联邦仲裁法在国会权力范围内是合法的。只要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仲裁,一般通过合同条款,他们可以根据《联邦仲裁法》这样做。但是,有一些限制使得仲裁对某些人没有吸引力。例如,通过提交仲裁,当事人放弃对仲裁员裁决提出上诉的权利。仲裁员一旦在法庭上作出裁决,即被视为与司法判决一致,败诉方必须服从命令。在根据《联邦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可能会受到质疑,所有这些都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放弃其诉诸司法程序的权利如果仲裁同意是通过寻求同意的一方的虚假陈述或威胁而获得的,则该裁决将无效,如果合同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情形的条款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以至于它"震惊了良知"——合同法的概念称为"不合情理",那么该决定也将无效,仲裁员的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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