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示文书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一定的文件供其审查的请求,适用证据开示规则,它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哪些证据需要对方当事人审查。这些规则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但一般来说,与任何一方的索赔或抗辩有关的任何...
出示文书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一定的文件供其审查的请求,适用证据开示规则,它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哪些证据需要对方当事人审查。这些规则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但一般来说,与任何一方的索赔或抗辩有关的任何非特权事项都可以通过出示文件的请求而被发现,接收方可授予或拒绝请求方检查已识别文件的权利。

出示文件的请求通常是在发现过程中提出的请求出示文件通常是在发现过程中提出的,诉讼的一个阶段,包括每一方收集和整理他或她各自的证据,为审判做准备。在发现期间,任何与案件有关的非特权的东西通常都是可以发现的。任何不是由对方律师在预期诉讼中创建的文件都是典型的出于发现目的的非特权。

当发出出示文件的请求时,另一方应将其交给审查一个典型的文件制作请求将在其对所提交文件的识别上是全面的。一般来说,它将要求与该方有关的所有书面材料,并确定这些书面材料包括从手写笔记、财务记录到明细表的所有内容。然后,责任由接收方承担提供所要求的所有文件的副本,或以文件享有特权为由拒绝。一旦要求出示文件的请求获得批准,要求方通常会收到所有要求他或她审查的文件的副本。然后这些文件可以用来建立他或她对另一方的起诉或对所提出的指控进行辩护。可发现的文件的范围远远大于法院可接受的范围,因此这些文件必须仔细审查,以确定其在法庭上使用的可能性。如果对应要求出示文件而提供的文件有任何疑问,则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证据听证会,以确定文件的可采性收受人拒绝请求人出示全部或者部分文件的请求的,可以提出强制交出文件的动议。强制交出的动议是请求法院命令接受人出示所请求的文件如果法院不就其拒绝提供的文件向接受方发出保护令,那么他或她将被迫向请求方提供这些文件,或可能面临藐视法庭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