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
虽然申请专利都是找的代理机构办理,但最为专利发明人,了解专利申请的相关知识也是有助于加深对于专利的理解,利于该专利授权。
一、我国专利分类
1、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例如工艺步骤、产品配方等。
2、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例如机械结构、电路结构等。
3、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例如新产品的外观造型、外部包装的形状等。
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则不需要。
二、各种专利授权和保护时间
1、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需实质审查程序。
2、发明专利:授权时间在两年左右,慢者甚至三年;专利保护期限20年。
3、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时间在一年左右;专利保护期限10年。
4、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时间在6~8个月左右;专利保护期限10年。
编辑:一休知识产权
·······································································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当然可以啦!哪里都可以申请专利的。 如果你要申请专利的话,你最好是找个代理机构去办理,个人在这方面不是很熟悉的话,很有可能会让你专利申请不下来的,或者保护范围不够广,你去咨询一下你们当地的代理机构 望采纳
···································^^····································
律师事务所就有。
···································^^····································
···································^^····································
您一定要在襄阳办理吗
·······································································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9年上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突出的专利、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积极推进,充分履行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大办案力度,对于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其中,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对专利代理市场秩序、专利质量、委托人利益等都造成了不良影响,2019年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此类行为的监管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各地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办理了一批案件,涉及56个机构,共罚没金额2455067.56元,现将案件主要信息汇总公示。
一、北京
(一)涉案机构名称: 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080508495J
违法事实:经查,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于2019年7月同委托人签订《专利审查意见答复代理合同》,收取了知识产权服务费,并开具发票。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责令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0月23日
办案主体名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涉案机构名称: 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18173622M
违法事实:经查,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公司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同某大学、某医院等四家单位分别签订了专利代理合同,办理专利申请审查意见答复或专利复审事务,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责令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2月17日
办案主体名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三)涉案机构名称: 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051418255K
违法事实:经查,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28日同某公司签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收取费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其行为持续至2019年3月1日新《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后。针对该合同,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收取了费用。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责令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4月20日
办案主体名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四)涉案机构名称: 北京鼎瑞祥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30414361Q
违法事实:经查,北京鼎瑞祥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20日同某公司签订专利申请委托代理合同,接收技术交底材料,撰写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并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责令北京鼎瑞祥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停止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4月17日
办案主体名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河北
(五)涉案机构名称: 河北天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092558537D
违法事实: 经查,河北天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其公司网站宣传并实际开展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等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五十二条。
处罚内容: 1.收取部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服务费行为发生在2019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前,适用旧《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2.收取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后,依据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河北天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予以改正,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1月29日
办案主体名称: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六)涉案机构名称: 河北齐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40594269707
违法事实: 经查,河北齐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其公司网站宣传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以专利代理师熊某某名义招揽专利代理业务等虚假宣传,并实际开展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代理业务,收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服务费。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五十二条。
处罚内容: 1.对发生在2019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前,收取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服务费行为,适用旧《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河北齐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警告处罚。
2.对发生在2019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后,收取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服务费的行为,依据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河北齐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予以改正,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19年12月5日
办案主体名称: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七)涉案机构名称: 河北捷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03097298236F
违法事实: 经查,河北捷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并实际收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服务费用。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8日退还涉案款项。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五十二条。
处罚内容: 河北捷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服务费的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河北捷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予以改正,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3月3日
办案主体名称: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八)涉案机构名称: 中鼎国联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403593558965T
违法事实: 经查,中鼎国联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收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处罚内容: 1. 中鼎国联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收取部分专利申请服务费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前,适用旧《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中鼎国联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警告处罚。
2. 中鼎国联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收取部分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服务费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后,依据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予以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3月3日
办案主体名称: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九)涉案机构名称: 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0105061275374J
违法事实: 经查,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接受两个单位的委托,并实际开展3件专利申请。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五十二条。
处罚内容: 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取专利申请服务费的行为,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北京捷佳联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予以改正,决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7月30日
办案主体名称: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三、山西
(十)涉案机构名称: 山西科鑫通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56355121XQ
违法事实: 经查,山西科鑫通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咨询、商标注册咨询等业务。2019年5月至7月,其在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签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合同》或者口头协议的方式,擅自为委托人提供专利代理业务,并与委托人签订1份合同,7件专利代理业务产生了代理服务费。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山西科鑫通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5月11日
办案主体名称: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十一)涉案机构名称: 山西云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356690591F
违法事实: 经查,山西云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咨询、商标注册咨询等业务。2019年3月至7月,山西云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签订《知识产权服务协议》或者口头协议的方式,擅自为委托人提供专利代理业务。其与委托人共签订3份协议,该3件专利代理业务产生代理服务费,其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为委托人申请1件专利,并收取代理服务费。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五十二条、《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山西云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5月11日
办案主体名称: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十二)涉案机构名称: 太原市万柏林区科创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140100692215642H
违法事实: 太原市万柏林区科创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成立于2015年8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咨询、商标注册咨询等业务。2019年5月至7月,太原市万柏林区科创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在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签订《知识产权服务协议》或者口头协议的方式,擅自为委托人提供专利代理业务。其以口头协议的方式为委托人申请7件专利,并收取代理服务费。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五十二条、《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太原市万柏林区科创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5月11日
办案主体名称: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十三)涉案机构名称: 太原科鑫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58853773X6
违法事实: 经查,自2019年3月至今,太原科鑫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37名专利委托申请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其中,为13名委托申请人免费代理专利申请,未签订《专利代理合同》,与其他24名委托申请人签订《专利代理合同》。其在上述专利代理业务收取了代理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太原科鑫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1800元,并罚款518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5月19日
办案主体名称: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十四)涉案机构名称: 山西远大星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5MAOGTAQ88F
违法事实: 经查,自2019年3月至今,山西远大星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专利委托申请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79件,其中55件无偿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其余24件为有偿专利代理服务,收取了专利代理服务费。
法律依据: 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五十二条、《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山西远大星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6月2日
办案主体名称: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十五)涉案机构名称: 山西精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MAOHJ89U03
违法事实: 经查,自2019年3月至今,山西精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委托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80件。经与部分专利申请人核实,并经山西精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确认专利代理27件,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75000元,为其余委托人提供专利代理53件,收取专利代理费13700元,山西精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实际合计收取专利代理费共计88700元。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五十二条、《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山西精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88700元,并罚款887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6月4日
办案主体名称: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十六)涉案机构名称: 山西众邦高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509862083XM
违法事实: 经查,该线索涉及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高新国际A座2601室,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为山西众邦高创科技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不含专利代理,且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签订《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合同》的方式,为10名委托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共涉及专利申请48件,代理费用共计52800元。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山西精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2800元,并罚款528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10月12日
办案主体名称: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四、吉林
(十七)涉案机构名称: 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101MAOY5M996T
违法事实: 经查,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以来,在没有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代理申请专利7个并收费。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责令长春市成然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7月17日
办案主体名称: 吉林省知识产权局
五、江苏
(十八)涉案机构名称: 南京金珠果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3MA1NX1LKXQ
违法事实: 经查,南京金珠果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8年11月受两公司的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于2019年6月,又接受某公司的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南京金珠果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9月11日
办案主体名称: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六、浙江
(十九)涉案机构名称: 浙江思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6807243192
违法事实: 经查,浙江思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2日,在未取得专利机构代理执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与相关专利申请人接洽并签订《服务合同》和《专利服务补充协议》,承接专利代理业务,收取代理费用,并委托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收寄中间文件和专利证书。经查证,在此期间,浙江思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代理专利申请业务331件,其中外观专利申请320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0件,发明专利申请1件,认定浙江思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共计214412.8元。
法律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浙江思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14412.8元,并罚款214412.8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0月15日
办案主体名称: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二十)涉案机构名称: 金华市苛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4MA29L29304
违法事实: 经查,金华市苛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份起,在未取得专利机构代理执业许可情况下,擅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当事人将专利申请客户分为年度客户和个人客户,并通过个人申请和平台申请两种方式申请专利。个人申请是通过填写客户资料直接进行提交申请;平台申请是通过某平台与某公司进行合作,把资料上传到某平台,由某公司下载材料并进行审核后,提交申请。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73271.96元。
法律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金华市苛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73271.96元,并罚款173271.96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10月15日
办案主体名称: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二十一)涉案机构名称: 杭州广奥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
0 篇文章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