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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8号
经查明,立信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立信所为超华科技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因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虚假确认2014年对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造成超华科技2014年年度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均相应虚增,虚增利润总额占超华科技当期利润总额的28.01%、虚增净利润占超华科技当期合并净利润的23.71%。超华科技上述财务舞弊行为导致其201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立信所在超华科技2014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未能发现超华科技上述财务舞弊行为,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萝卜理解:其实看结论罚款150w,还觉得蛮差异的。。。因为一个年审,二个证监局罚款真的非常少。。。。推断有如下原因:
1、面子:超华科技利润太薄了,相对指标太高了。虽然只有虚假利润277w,但是占利润太高了【后面证监局也解释了】;
2、里子(1):超华科技真可能就是个造假的渣,你想一家企业是得多走头无路了,才用孙公司废料收入造假!!!一个是2014年净利润1100w,扣掉虚假的270w,剩下的查一查,估计是亏损的。。。另外一个是废料收入都能造假,可想而知内控存在巨大问题,贪污的性质更严重。。。。。。。。。。。当然,我看了13年也是渣,净利润5500w,其中有负商誉3500w,知道这个负商誉怎么构成的吗。。。。就是收购这个造假孙公司形成的!
里子(2)感觉立信知道这笔收入造假。。。后面又是走访又是啥的。。。。。。。但是没有补好,显得故意。。。。。。。
一、风险评估程序不充分
立信所针对超华科技营业收入执行了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但审计程序只涵盖了主营业务收入,未覆盖其他业务收入。超华科技主营业务模式与其他业务模式存在明显区别,同时,立信所在审计过程中关注到,超华科技“本年其他业务收入有5000多万,成本300多万,若无其他业务收入,公司本年的利润为0”这一重要情况,但立信所并未对超华科技其他业务收入补充执行风险识别与评估审计程序,相关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萝卜理解:
1、事务所底稿通病了。大部分事务所其他业务收入底稿几乎就一个明细表。。。。。。。
2、做反舞弊审计时候,相反其他业务收入是最重要的,主营还真不太重要。。。。。。以前公众号说过了
二、风险应对措施执行不到位
(一)未对其他业务收入执行控制测试程序。立信所对超华科技营业收入项目的风险评估结果为“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该风险评估结果适用于其他业务收入。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方面,立信所评估的结果为财务报表层次舞弊风险为“是否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况”,认定层次则包括“收入的真实性及应收账款真实性”。但立信所实际执行应对措施时,对其他业务收入仅执行了实质性程序,未执行了解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程序,且有关惠州合正其他业务收入《进一步审计程序表》表中,“根据评估的舞弊风险等因素增加的审计程序”记载为不适用。立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的规定。
萝卜理解:总的来说,就是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太繁琐了!!!!我觉得四大创的那套方法,应该简化下,实在太繁琐。。。。。。。。或者只能把底稿精简下,保持前后逻辑一贯性。。。。。。。
(二)对其他业务收入执行实质性程序时,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废料收入确认的异常情况。立信所对惠州合正其他业务收入执行实质性程序时,计划检查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分析交易实质,确定其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并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实际执行时,立信所获取了惠州合正销售废料业务的购销合同、出货单、过磅单、放行条、银行转账回执等原始凭证,对管理人员和客户进行了访谈,并实施了函证。但立信所审计过程中,对获取的多份明显异常、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消除疑虑,在审计证据不够充分、适当的情况下,发表了“未见异常,可以确认”的审计结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具体异常现象有:
萝卜理解:其实我觉得立信知道这笔收入造假,在想办法弥补。。。。。。就是补证据前后逻辑矛盾。。。。。。
萝卜:见2、3、4。。。。。。。
2.购销合同、出货单与《其他业务收入与合同核对》表、询证函存在差异。惠州合正与常州鑫之达购销合同上约定的PP边角料单价为18元、出货单数量337,634公斤,相应合同金额应为6,077,412元,但立信所《其他业务收入与合同核对》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为331,192公斤,合同金额为5,961,456元,《往来账项询证函》上确认的应收账款同样为5,961,456元。
萝卜:很可能是后期立信要求补的合同。。。。。没有补好,痛哉。。。。。。。
3.销售价格、成本异常。惠州合正在同一时期向不同客户销售相同废料,销售价格存在明显差别,向常州鑫之达的销售单价为18元、向惠州大亚湾亿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单价为10.8元。惠州合正的销售废料成本为零。
萝卜:这个确实不应该,除非材料价格/材料品种差异很大。。。。至于废料成本为0,看成本核算方法了,算不得什么事情。。。。。。。。。
4.访谈内容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2015年4月1日,立信所审计人员前往常州鑫之达函证,并于同日对其法定代表人万某兴进行访谈。万某兴在访谈中表示“15年四月份有回过两次款,大概50多万”。而常州鑫之达实际付款给惠州合正50.5万元的时间是在2015年4月10日之后,晚于访谈时间。此外,管理人员梁某玲在访谈中表示,惠州合正的废料销售基本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但从审计底稿看,惠州合正与所有废料销售客户均签订了购销合同。
萝卜理解:补证据依然逻辑矛盾!!!!哎!!!!!!
三、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5年4月28日,立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411号《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审计意见认为超华科技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超华科技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高敏、康跃华。超华科技2014年年报审计项目的费用总额为75万元,立信所已收取。
上述违法事实,有超华科技行政处罚决定书、立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立信所在为超华科技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风险评估程序不充分,风险应对失当,出具的超华科技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注册会计师高敏、康跃华。
当事人立信所、高敏、康跃华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第一,本案已过法定追诉时效;第二,立信所无法仅凭广东证监局对超华科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判断审计报告是否存在虚假;第三,立信所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且虚假收入对超华科技当期营业收入的影响轻微,未对投资者判断造成重大影响,不应对立信所进行处罚;第四,立信所分析了其他业务收入,并指出其重要性,执行了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第五,广东证监局既然认定立信所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未覆盖其他业务收入,则营业收入项目的风险评估结果也不能适用于其他业务收入,立信所对其他业务收入风险评估结果为“需要特别关注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此部分收入需要获得较充分的审计证据”;第六,立信所执行了了解惠州合正内部控制的程序,惠州合正对废料销售收入未建立成文正规的内部控制,无需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程序;第七,惠州合正废料销售出货单、过磅单、价格、成本、购销合同等不存在异常,有的属于单据的填写和传递不规范的问题。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第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局发现立信所违法行为的线索,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已被发现。立信所签署涉案审计报告的时间为2015年4月28日,我局于2016年3月18日发现超华科技在2014年年报中存在涉嫌虚增废料销售收入的线索,之后开展核查工作。立信所对超华科技2014年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意见,超华科技对立信所审计后的报表进行披露。2017年2月17日,我局约谈签字注册会计师高敏、康跃华,了解相关情况。其后,我局决定调取立信所涉案工作底稿,并于2017年5月22日向立信所发出《监督检查通知书》。2018年5月28日,我局向立信所发出《调查通知书》,决定对立信所立案调查。上述从我局发现超华科技和立信所违法行为的线索、到初步核实、到立案调查,执法过程逐步推进、环环相扣、紧密联系,不能割裂或取舍。从我局约谈签字注册会计师等行为上看,立信所违法行为的线索在2017年4月28日前即立信所发表审计意见的二年内被我局发现,不能仅以立信所单独作为被正式立案调查对象的时间,作为我局发现其违法行为的时间。因此,对该项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第二,我局根据对超华科技的调查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4号),相关文书属于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是优先适用的书证。超华科技根据处罚决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予公开披露,相关事项是客观存在、众所周知的事实。同时,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主要依据其是否勤勉尽责、审计报告是否有虚假记载以及是否遵守相关业务规则等方面。立信所在对超华科技实施审计时,存在多项违反审计准则规定的情形,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局据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对该项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第三,如前所述,立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存在多项违反审计准则规定的情形,不能认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超华科技虚增废料销售收入造成当年虚增利润总额、合并净利润占比均为20%以上,影响较大。
第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风险评估程序应当包括:(一)询问管理层以及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二)分析程序;(三)观察和检查。立信所应当通过相应的工作底稿,而不是会议纪要中的简单记录来证明已经对其他业务收入执行了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高敏、康跃华在接受我局调查期间也明确表示,“没有单独对其他业务收入实施风险识别与评估”。
萝卜理解:一定要低调。。。。。。。
第五,我局认定立信所风险评估程序本身没有覆盖其他业务收入,但对营业收入风险评估的结果适用于其他业务收入。立信所风险评估结果的工作底稿中,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收入的真实性及应收账款真实性、存货真实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管理及工程相关会计核算,不存在有关“需要特别关注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此部分收入需要获得较充分的审计证据”的风险评估结果。高敏、康跃华在接受我局调查期间明确表示,“主营业务收入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结论适用于其他业务收入”。
第六,立信所的工作底稿中没有对其他业务收入执行了解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程序的记录。本案中,即使立信所无法执行了解废料销售收入的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程序,也只能说明审计风险没有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立信所应该考虑是否发表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第七,立信所在对惠州合正其他业务收入执行实质性程序过程中,获取的多份审计证据明显异常、相互矛盾,我局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对此进行了列举。立信所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获取进一步的审计证据消除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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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今年的审计费用标准有所改变,计算依据是根据你企业的收入以及资产总额两个指标来衡量费用的。所以4000元的审计费用差不多。你可以再问下其他的审计单位,应该价钱都差不了多少。还有需要做审计的:一是企业只有一个股东才需要,两个以上则不用做审计,而是属于外资企业无论股东多少也需要做审计,三是申请股份有限公司也需要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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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这么多,审计费是根据注册资金多少,然后乘上审计事务所的费率(这是国家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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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来说,公司审计的费用有以下标准。 1.2万元以内的按基准价执行,不得下浮收。 1.2—3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15%,下浮后低于1.2万元的按1.2万元收。 3—5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20%,下浮后低于2.55万元的按2.55万元收。 5—8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30%,下浮后低于4万元的按4万元收。 8—12万元的可以按基准价下浮40%,下浮后低于5.6万元的按5.6万元收。 12万元以上的在不低于7.2万元的前提下,自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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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下午好!
今天是2020年6月18日
星期四(闰四月廿七)
今天白天阴有阵雨或雷雨,雨量中等,局部大雨,夜里阵雨渐止转阴到多云,西北风5级阵风6到7级,雷雨阵风8到9级,今天最高气温:26℃~27℃,明晨最低气温:19℃
日前,市长陈金虎率队拜访省交通运输厅,就加快推进常州市江苏中轴枢纽城市建设与省厅领导进行会商。省交通运输厅领导陆永泉、丁峰、丁军华、惠先宝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副市长蒋锋、市政府秘书长杭勇,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参加活动。
座谈会上,陈金虎对省交通运输厅一直以来给予常州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陈金虎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常州将以建设江苏中轴枢纽城市为目标,以打造人民满意交通为导向,突出“两新一重”建设,更大力度补短板、强枢纽、调结构、惠民生,力争到2025年,基本建成“融沪承宁、跨江携皖、区域一体、中轴支点”的江苏中轴枢纽城市。在建设江苏中轴枢纽城市的过程中,希望省交通运输厅的给予关心和帮助,尤其是在重大交通项目规划和布局过程中给予常州更大的支持。
陆永泉充分肯定了常州在交通运输发展方面取得的成绩,感谢常州市委、市政府对交通事业的重视,并就相关对接事项一一予以回应。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集中预审2019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张耀钢,副主任陈建国、蒋自平、戴士福,党组成员张屹,秘书长高宏华和部分驻会委员、财经委委员、预算工委委员、专家咨询组成员、市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出席会议。会上,市财政局作了关于常州市2019年决算草案的汇报,市审计局作了关于常州市2019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情况报告。与会人员围绕决算草案报告及审计报告内容提出了问题和建议,市财政局、审计局相关负责人作了回应。
◆小布从市教育局获悉,今年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和中考中招政策咨询活动将于25日进行。受疫情影响,咨询方式改为电话咨询和发放政策问答资料。据了解,电话咨询具体时间为6月25日上午8:30至11:30,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职院校设2个咨询电话,由校领导接听并回答学生家长咨询。市、辖市(区)教育考试部门公布中考中招政策咨询电话,由单位领导接听并回答考生家长咨询。市教育局基教处、高职处等职能处室公布综合咨询电话,接受家长咨询。各地教育部门同时公布相关职能处室综合咨询电话,接受家长咨询。具体咨询电话将于22日左右公布。
◆19日至21日的16:00-21:00,市供销合作总社、体育局、文广旅局将在中天体育馆南广场举办“供销周末夜市”。夜市上,将有前黄水蜜桃、桑葚膏、前黄大米等口碑好的农副产品,有传统工艺酿造的好咾黄酒,还有秘之醉风味小龙虾、色白如玉的银丝面等展销。现场,同步开展“扶贫助农电商直播”专场活动,帮助我市“三对口”地区农产品和当令销售困难的本地农产品拓展销路,推进消费扶贫。夜市现场和在线直播期间,主办方将随机派发万元消费券和十万元顺丰寄件优惠券。
◆梅雨季恰逢我市水稻栽插高峰期,短时强降水频发,我市农业部门加强田间沟系清理、积水排除等工作,全力保粮食生产安全。据了解,截至16日,金坛区30%左右的水稻田出现短时受淹现象。相关部门组织农户开展疏浚工作,并开启圩区排涝站及时排水,抢抓晴好天气进行插秧工作。目前我市水稻播栽进度已达89.62%。为防范后期强降雨给农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市多地圩区排涝站时刻待命,防止积涝发生。
◆小布昨天从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获悉,我省2020年普通高校对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简称“对口单招”)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本科类专业分数最高的为财会专业,821分;专科类分数最高的专业为农业172养殖,363分。考生可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查询。据了解,对口单招录取工作将于6月22日至30日进行,其中本科批次录取时间为6月22日至24日,专科统招批次录取时间为6月28日至30日。6月25日起,考生可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查询本科批次录取信息,7月1日起可查询专科统招批次录取信息。
6月17日江苏无新增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6月17日0-24时,无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截至6月17日24时,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2例,均已出院。
当日无新增本地确诊病例。截至6月17日24时,累计报告本地确诊病例631例,均已出院。
当日无新增无症状感染者,尚在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和医学管理的无症状感染者1例。
目前,追踪到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13856人,已解除医学观察13642人,尚有214人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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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有礼第二季
小布这厢有礼了!从6月1日起,我们将为每月积极参与互动的网友,送上一份常州发布定制文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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