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的类型有哪些?一般多少钱? 境外合资企业向境内的投资方借款,有哪些具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每年都要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但是他的类型有哪些?如何区分呢?各种审计报告一般需要多少钱呢? 什么是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

审计报告的类型有哪些?一般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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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每年都要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但是他的类型有哪些?如何区分呢?各种审计报告一般需要多少钱呢?




什么是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基于上年的业务对公司财务报表作出专业的调整,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他的结果代表公司真正的财务成果,也称为财审报告。




审计报告作用十分广泛:企业年检、银行贷款、高新企业认证等都需要审计,具体审计按照部门规定执行。




审计报告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出具报告的部门不同,一般分为三大类:


一类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主要包括工商年检审计、解除异常审计、报表审计、投标审计、贷款审计、高新专项审计、私募基金审计、民办非企业年检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审计、验资、增资、费用专项、申请政府补贴资金专项、工商注销等。


一类是评估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类型:主要包括净资产评估报告、净资产股权转让评估报告、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林权评估报告、专利评估报告、非专利评估报告、软件著作权评估报告、实用新型评估报告、建筑物评估报告、在建工程评估报、个人房产评估报告、公司房产评估报告、土地评估报告等。


一类是税务师事务所报告类型:主要包括税务注销清算报告和税审报告。





哪些企业需要做审计报告?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自然人独资企业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 外资企业;

3.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4. 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5. 长期欠债或做亏损的企业;

6. 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7. 注册资本实行分期付款未完全缴齐的公司;

8. 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审计报告一般多少钱?


审计报告价格不是固定的,事务所会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和企业业务复杂的程度,来确定审计工作需要花多大的工作量,再决定多久能完成,一般小企业收费看企业的注册资金(相当于起步价)来收取多少审计费用。总之审计也不会花费太多时间,费用也不是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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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合资企业向境内的投资方借款,有哪些具体规定,有文号就行,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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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发〔2009〕24号_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八、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协议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连续两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四)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决定;作出批复的,同时核定其境外放款额度。   九、放款人获得外汇局核定境外放款额度后,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直接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放款人如需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等在外汇指定银行申请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十、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放款人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   支出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放款人以人民币购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及资金境内划转手续。   十二、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资金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以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十三、境外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还本付息资金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后,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外汇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原购汇的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购汇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十四、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放款人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外汇指定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十五、放款人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申报境外放款资金的汇出及偿还等信息。   十六、外汇局在每年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放款人的放款资格及放款额度进行确认。对于不参加联合年检或未通过确认的,外汇局应责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资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将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及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十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   十九、放款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请;已经进行境外放款的,责令终止并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的,外汇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中涉及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条款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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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一下:境外合资企业向境内的投资方借款,有哪些具体规定,有文号就行,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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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做就行了,很简单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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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发布网贷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及审计指引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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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连续发布《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下文简称“法律意见指引”)、《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指引》(下文简称“审计报告指引”)对网贷行业进行规范。另外,除上述两个文件,厦门金融办还发布了《厦门市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IT检查表》。

 

 

法律意见指引中指出,网贷平台聘请律师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中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意见指引中还要求,律师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还要对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向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申请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三)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

 

(四)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

 

(五)申请机构运营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包括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及其他办公设施等;

 

(六)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符合其业务模式的各项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信息披露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投资人评估及分类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出借人、借款人、融资项目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七)申请机构提交的主要业务模式说明是否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申请机构业务是否为个体网络借贷业务,是否兼营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业务、是否兼营股权众筹、实务众筹等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八)申请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合规情况,包括申请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机构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有涉诉或仲裁等情况。

 

(九)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在审计报告中则需要对以下几点多加关注:

 

1、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在网贷机构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财务内控合规性等方面实施审计程序;

 

2、专项审计报告中关于平台信息披露模板,包括专项审计报告中关于平台信息披露模板(业务模式说明及资产存管情况说明、平台用户数量、未到期融资项目、借款人成本与投资人回报情况、前十大户借款余额、关联方借款、线下交易、借款按地区分布情况、借款按行业分布情况、借款按担保方式分布情况、借款按到期日列示)、平台项目逾期情况(本金部分或全部逾期1天及以上的贷款、利息逾期1天及以上但本金未逾期的贷款、逾期率及不良率、平台代偿情况)。

 

此前,厦门市金融办曾印发《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继2016年10月28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等部门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来,在全国各地方政府中贯彻落地的第一份网贷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暂行办法采取“互联网+”手段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依托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要求网贷机构将合同业务数据和资金流数据实时上传并进行匹配比对,得出监管企业的综合分值,并根据企业的分值进行分级处理,加强对网贷机构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提示。


来源:网贷天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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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 2020-11-17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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