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到的价值”是一个法律术语,用来表示在合同交易中交换了有价值的东西,但没有特别指明它,汇票和财产契约。它满足了历史上的法律要求,即合同当事人必须交换有价对价才能使合同生效。“以收到的价值”一词是指当事人约...
“以收到的价值”是一个法律术语,用来表示在合同交易中交换了有价值的东西,但没有特别指明它,汇票和财产契约。它满足了历史上的法律要求,即合同当事人必须交换有价对价才能使合同生效。“以收到的价值”一词是指当事人约定对价的价值,因此,不能以对价不足为由提出合同纠纷;是一个常用于本票的法律术语。从英国普通法衍生而来的法律制度的国家,合同法对有效合同规定了历史要求。这在实践中是有意义的,因为口头和书面合同推动了商业活动。法律的目的是允许当事人确定合同的条件一份有效的合同,如果合同的条款没有得到满足,就要起诉违约或具体履行。历史上,一份有效的合同必须证明一个要约已经发出,该要约被接受,并且提供了有价值的对价以换取一方的履行承诺。例如,有效的窗户清洗合同要求工人提供特定费用的服务,业主接受服务,业主提出或承诺提供服务的对价或付款。如果窗户清洗工未能履行或业主未能支付,法院会根据合同的有效性来判决案件,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会基于不存在或不充分的对价而对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例如,老年人承诺将自己的房子交给亲属,但后来又改变主意,如果有已签署的协议,则该亲属可以以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转让房屋;如果该亲属没有支付任何金钱来换取财产的转让,法院可以认为没有交换对价,不打算订立买卖合同。这种安排可被视为老年人自行决定不作出的潜在礼物。为防止当事人声称没有实际交换对价,或交换的对价与商品价值不相称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物品或服务,采用了“因收到的价值”一词。使用“因收到的价值”而使法院无法确定对价是否充分。使用这一短语时,当事人承认对价足以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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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9-21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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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经济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