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权是一个政府机构——通常是一个国家、州、市、镇或县——有权合法地将个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财产所有人可能不想放弃他的土地或住所并不重要,他几乎没有诉诸法律的途径。如果有关的政府机构希望取得财产,他们完全有...
征用权是一个政府机构——通常是一个国家、州、市、镇或县——有权合法地将个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财产所有人可能不想放弃他的土地或住所并不重要,他几乎没有诉诸法律的途径。如果有关的政府机构希望取得财产,他们完全有权这样做。

美国《权利法案》的第五修正案涉及正当程序、双重危险、自证其罪和征用权。在美国,一般的理解是,政府不能扣押私人财产,除非是为了必要和正当的公共用途。这一程序也被称为没收,通常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的,通常与某种公共设施建设有关,如果土地位于拟建公路的道路上,或者需要某个地产的某些部分来安装下水道、电力或电话线,则根据征用权法对土地进行了征用。征用权也被用于修建学校和公园,或是接管那些已经严重破坏以致对当地居民构成威胁的城市地区。

征用权通常被用来接管受破坏的地区。传统上认为,美国宪法的制定者认为私有财产权是神圣的,除非有然而,作者们似乎也意识到,滥用职权总是有可能的,于是,宪法第五修正案应运而生简言之,该法规定,根据征用权法没收的财产,土地所有者必须得到公平的补偿,补偿以公平的市场价值为基础。公平市场价值通常被定义为私人卖方为该财产提供的最高价格。然而,征用权法在2005年发生了变化,美国最高法院在Kelo诉新伦敦市一案中作出裁决。在这一案件中,康涅狄格州新伦敦市希望谴责经济萧条地区相当大的一部分土地。该土地将转让给一家私人开发商,该开发商打算建造住宅、公寓,苏泽特·凯洛,这个地区的居民,她不想失去她的房子,对新伦敦提起诉讼。最高法院在一个5比4的判决中做出了对伦敦市有利的判决。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因为它意味着"公共使用"现在可以被定义为任何为政府机构或市政府。从那时起,主要由于公众的强烈抗议,40多个州修改了其征用权法,以更明确地界定"公共用途"的含义。现在,一些宪法明确规定,征用权不得涉及将扣押的财产转让给私人个人或公司,而其他州则不那么严格,截至2009年,征用权的确切定义仍然不确定。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土地所有者必须因根据征用权法没收的财产得到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