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克制是一种维护民主原则的哲学,它根据宪法规定的政策,履行限制权力的责任。简言之,行使司法克制的法官在裁决时遵循宪法的特定语言,但是,如果某一领域的含义不明确,一个克制的法官可能会试图按照宪法作者的意图来解释法...
司法克制是一种维护民主原则的哲学,它根据宪法规定的政策,履行限制权力的责任。简言之,行使司法克制的法官在裁决时遵循宪法的特定语言,但是,如果某一领域的含义不明确,一个克制的法官可能会试图按照宪法作者的意图来解释法律的精神。

法官的调查结果必须与既定的法律先例相一致。司法克制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保持政府三个部门之间的平衡——司法、立法和法官必须以一种与现行法律相一致的法律约束为目的,而不是以现有的法律规则为准绳,这种性质的一致性是这种保守观点的支柱,它的政治支持美国司法制度所依据的价值观:多数原则。

法官行使司法克制,在裁决时遵守宪法的具体语言。类似的原则也适用于裁决在成文法或行政法的问题上。事实上,司法限制要求审查由国会授权在这些领域立法的有关机构起草的议定书。同样,如果这种立法的语言或含义不明确,一个克制的法官有义务听从主要机构官员的意见,这种尊重被认为是有必要的,因为国会根据他们在这些问题上的专长任命了这些人对于这种对司法行为的限制性态度的必要性甚至适用性,存在着大量的争论。一方面,法学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司法约束,或者至少,不同程度的保守行为,拘束的法官有时被称为严格的建构主义者或文本主义者,这种保守主义忽视了宪法是一个"活的"文件的提议,意在与它所管辖的人一起发展。换句话说,那些根据这些条款统治的人是以严格的法律条文行事的,什么也不做更多。另一方面,一些克制的法学家更倾向于将他们的方法定义为解释主义。也就是说,允许解释法律的机会,以及向另一个政府机构寻求指导的权利。虽然仍然被认为是一种司法克制立场,与司法克制相反的是司法能动主义。后者被用作基于宪法权利受到损害的信念而否决先例的工具。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是司法能动主义经常被证明的一个明显的例子。这两个机构都获得了以推翻以前的决定来纠正错误判断的名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