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是法律界使用的一个拉丁语术语,意思是"事情已经决定了"。它用来指不能上诉或重审的案件。例如,如果X个人在加利福尼亚起诉Y人要求赔偿损失,而损害赔偿是由法院判决的,俄勒冈州的案件无法重审。既判力旨在确保案件不...
既判力是法律界使用的一个拉丁语术语,意思是"事情已经决定了"。它用来指不能上诉或重审的案件。例如,如果X个人在加利福尼亚起诉Y人要求赔偿损失,而损害赔偿是由法院判决的,俄勒冈州的案件无法重审。既判力旨在确保案件不被反复审理,阻碍法律体系,并可能耗费巨额资金。
如果法官决定援引既判力,则该案件不能在新的法院重审。当援引既判力时,这意味着一个案件不能在新的法院上诉或重审。由于上诉程序是许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法官决定援引既判力之前,有许多标准需要考虑,必须证明同一案件的判决已经在有资格的法院作出。如果案件因当事人不知道已经到庭而重审,最新的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有许多原因说明既判力很重要。首先,它确保了人们不会因为同一件事而被一次又一次地带上法庭:一旦在诉讼中达成裁决,它被认为是终局性的。它也减少了冲突裁决的风险,或者说是拖延多年的诉讼。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既判力通过允许法官放弃已经审判和判决的案件来保持系统的精简和效率。在某些情况下,案件可能会再次审判,例如由不同的诉讼当事人,或者因为出现了全新的证据这在针对制造商的诉讼中很常见,制造商可能会面临大量要求因缺陷产品而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一个案件也可能因法院的能力而受到质疑,律师们认为,虽然案件已经判决,但在适当的情况下并没有作出判决,因此应该这样做再试一次。这一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处理方式略有不同,在以大陆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中有着显著的限制,而英美法系则倾向于更加宽容。在大陆法中,案件必须基本相同,才能根据既判力予以驳回,而在普通法中,案件只需要有大量的相似之处,普通法法官会检查诉讼请求中的问题是否已经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并审查以前的案件,看是否已经判决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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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9-03 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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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