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管理署署长(Official Receiver)?

破产管理署署长是在破产法律程序中由法院委任的受托人,负责代表破产方清盘资产及使用任何收益偿付未清偿的债项。一旦法院委任接管人,破产方正式处于破产管理阶段,对可能仍然存在的任何资产的处置没有控制权。在一些国家...
破产管理署署长是在破产法律程序中由法院委任的受托人,负责代表破产方清盘资产及使用任何收益偿付未清偿的债项。一旦法院委任接管人,破产方正式处于破产管理阶段,对可能仍然存在的任何资产的处置没有控制权。在一些国家,这一职位由法院或破产部门的行政官员担任,而在其他国家,破产管理人可以是由法院指定担任该职务的高级职员或第三方个人或实体。破产管理署署长是法院指定的受托人,在破产案件结束前一直任职。破产程序要求法院确定破产方的债权人,按照他们的债务追偿权排序,并确定破产人的财产中是否有可用的资源来支付其中的一部分。企业通常在经营时破产,但没有必要的现金流来偿还债务。当企业破产时,往往仍有大量资产存在,例如不动产或设备。破产管理署署长被指定清盘所有资产以偿付债权人,或重组企业以使其盈利。接管人的任期直至破产案结案,履行其作为受托人的职责,以保护债权人免受因破产、浪费而造成的不当分配,破产管理署署长与破产人合作,但对债权人负有责任。当破产一方因债权人的请求而非自愿进入破产程序时,破产管理署署长与破产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是调查性的和对抗性的在英国,破产管理署署长(或)的头衔是破产管理署对负责监督清算工作的人的一个具体称呼。该人可以由法院从受雇履行这一职能的工作人员中任命,也可以是专门从事破产管理服务的外部机构。在美国,破产管理署的正式称谓是法院指定一名接管人,但"或"的名称不作为接管人使用。破产管理不仅适用于破产案件。在其他情况下,法院可指定一名破产管理署署长经营企业或接管财产,直至法律问题得到裁决。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有关企业所有权的民事纠纷中,在诸如银行等受监管实体存在欺诈或管理不善的情况下,或者如果在争议得到解决之前不将控制权交给第三方,则一方当事人可能会以无法挽回的方式浪费法院诉讼标的物。
  • 发表于 2020-09-02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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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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