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法官法》是林登·约翰逊总统于1968年签署成为法律的法律,它创造了自1891年《逃避法》以来美国司法界的第一片空白。该法的总体目的是授权设立联邦治安法官职位,以取代全国各地区的专员在《治安法官法》制定之前,联...
《治安法官法》是林登·约翰逊总统于1968年签署成为法律的法律,它创造了自1891年《逃避法》以来美国司法界的第一片空白。该法的总体目的是授权设立联邦治安法官职位,以取代全国各地区的专员在《治安法官法》制定之前,联邦政府的每个司法区都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联邦专员系统内的某些官员根据地区的不同处理不同方面的法律事务,每个地区的薪酬和标准并不相互关联。

地区法官视情况将职责分配给治安法官1965年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后,国会决定重组联邦司法机构是适当的,最终导致了《治安法官法》的起草。在该法颁布之前,专员们根据所审理的每一个案件获得一笔款项。这导致许多没有法律背景的人担任这一职务,导致了司法能力问题。国会制定了一项薪金制度,并要求每个治安法官都必须被接纳加入他或她所服务的州的律师协会。1979年和1990年修订了其他法律,以扩大地方法官的作用

林登·约翰逊总统于1968年签署了《治安法官法》,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治安法官法》规定了联邦治安法官的运作规则和标准。地区法官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将职责分配给治安法官,允许他们监督联邦诉讼程序,但刑事重罪除外。这使得地区案卷上的事项得以简化。联邦治安法官的每一职位任期为8年,可无限期连任。如果地区认为合适,可以增加兼职治安法官任期四年。根据《治安法官法》,法官的全部职责由一个被称为美国司法会议的机构授权。通常,这些法官负责监督民事案件的初步审理为刑事法庭确定保释金和向联邦探员签发搜查令的案件。在联邦区内,只有轻罪案件可以由治安法官监督。但是,被告有权对地方法官的决定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