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律师对一个特定的案件给予了适当的关注和关心,并履行了对客户的所有必要义务时,他被描述为在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也被称为尽职调查。这个看似主观的术语反映了律师与客户关系中的期望,它使律师遵守某些协议。历史上...
当一个律师对一个特定的案件给予了适当的关注和关心,并履行了对客户的所有必要义务时,他被描述为在进行合理的尽职调查,也被称为尽职调查。这个看似主观的术语反映了律师与客户关系中的期望,它使律师遵守某些协议。历史上,对于评估合理勤勉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在法庭上提出这一概念时举证责任在何处存在争议。

美国《权利法案》第六修正案,涉及陪审团的审判和被告的权利。律师应该履行合同义务给他的委托人,不管他对这个问题或案件的个人信仰,也不管他个人的未成年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放弃或者漠视本案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如果委托人指控律师没有尽到合理的努力,而法院也支持这种指控,最有可能的后果将是被解雇,因此,至关重要的是,他必须控制自己的工作量,无论是针对一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以防止此类指控发生合理的努力并不是绝对的,正如"合理"一词所暗示的那样律师没有义务考虑委托人的每一个突发奇想,特别是当委托人要求他采取不合理和不道德的方法时,他必须谨慎行事,以避免冒犯性的、不专业的,或者在法庭内外不受尊敬的策略。虽然律师被期望彻底和热情地为他的委托人服务,但是他也不一定总是只把他的工作留给一个委托人,只要可以控制工作量合理勤勉的概念通常只适用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它也可能适用于涉及整个政府的事务。在公民有权得到迅速审判的国家,如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政府有义务草率行事,不拖延,很难评估合理勤勉的标准。试图证明律师或整个政府在解决某一特定问题上没有作出足够的努力,这不是一项明确的任务。然而,举证责任并不总是由委托人承担。有时,被指控未能做到的当事方实践合理的努力必须使他们的案件,而不是让委托人试图证明律师未能履行他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