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可采纳的证据(Inadmissible Evidence)?

为了确保法庭案件的每一方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法官努力确保在法庭或行政诉讼中提出的任何证据都是可靠的、重要的,并且与手头的问题有关。不符合这一标准的证词、文件和证物可以被宣布为不可接受的证据法官。不可采纳证...
为了确保法庭案件的每一方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法官努力确保在法庭或行政诉讼中提出的任何证据都是可靠的、重要的,并且与手头的问题有关。不符合这一标准的证词、文件和证物可以被宣布为不可接受的证据法官。不可采纳证据是指在法庭案件中,由于违反某些程序规则而不能提交给法官或陪审团的口头或有形证据。在审判。法官通常在决定证据是否可采纳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当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判时或在审判前提出证据时,他作出决定,另一方反对其可采性,一旦提出异议,法官通常会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是否应宣告证据可采性的辩论,如果法官认为证据不可采,法官或陪审团在对案件作出裁决时不能考虑,法官的决定可以上诉,尽管上诉法院通常会非常尊重下级法院的裁决。如果文件不相关或不可靠的。不可接受的证据通常缺乏可靠性,这意味着它是不值得信赖的。证明证据的可靠性通常需要打下基础。例如,如果一个专家证人被称为案件,律师可以问他关于他的背景、教育的问题,以及在要求他发表意见之前对他作证的领域进行培训。这种背景证词有助于确定专家的意见是可信的。不可采纳的证据通常缺乏相关性如果发现证言、证物或文件对案件无关紧要,则可将其视为不可采纳的证据。为了使证据具有实质性,必须发现有必要证明案件的一个关键要素,例如,如果一名律师试图证明一名盗窃受害者被诊断患有癌症,以博得陪审团的同情,法官可能会认为这些证据对本案无关紧要,因此不予受理对案件无关紧要的证词可能被视为不可采纳的证据。不可采纳的证据通常缺乏相关性,也就是说,它无助于证明或者反驳与本案有关的任何问题有时法官会出于其他原因排除相关证据。例如,法官可能会禁止陪审团混淆证据、重复证据或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损害的证据。证据在犯罪现场处理不当可能不予受理。
  • 发表于 2020-08-14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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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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