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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企业想要申请软件著作权都是在为以后的双软认证做准备,既然如此,企业更需要抓紧时间,赶紧把软件著作权申请下来了,那么企业就需要准备好相应材料,别在申请时被驳回从而浪费企业的时间和精力。
软件著作权申请材料:
(1)填写软件基本信息采集表(包括软件全称、简称、著作权人等信息,我们依据该表中的内容为您在中心官网填写正式申请表)。
(2)提供部分源程序(WORD版本),如软件总行数超过4000行,我们建议您提供4000行用于整理,(一般来说在WORD中采用5号字体,13磅段落间距,100页左右即可),如软件实际代码量不足上述要求,需提供全部代码。
(3)根据软件的不同类型,需要您提供WORD版软件使用操作手册或者软件设计说明书(建议在10页以上,不允许超过60页)。
(4)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5)其他可能涉及的材料,如法人情况说明、ICP备案证明、前期开发说明、名称说明、授权书等。
著作权申请可以不做,他们是可以被自动保护的,但问题是企业如何证明自己的著作权就是原始版本呢?如果不能证明,等到维权的时候就会吃亏,所以说,如果不申请软件著作权,对企业日后维权不利,另外,软件著作权的作用也不仅仅是维权。
申请双软认证之前,企业都是需要先申请软件著作权的,也就是说没有软件著作权,就无法获得双软认证,所以说,现在很多初创企业更是需要申请软件著作权了,更是需要先看好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材料了。
来源:悟空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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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合肥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一)在本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企业法人,且尚未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二)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1、一项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发明专利;2、五项以上授权的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五项)。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一、二类新药;(四)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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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合政办〔2018〕24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18〕1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1日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办〔2018〕19号),为规范资金管理,保障政策落实,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1.按照《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国制造2025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主导产业投资基金、小微企业转贷基金,重点支持智能语音、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智能家电、光伏新能源等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2.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经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对其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贴息,并对企业上年度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给予最高1%补贴。(执行部门:市经信委,金融产品方式投入)
3.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我市工业企业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以及按城市规划要求拆迁后重建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对工业企业初建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自用厂房的,可按本条款执行。(执行部门:市经信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4.实施“宽带合肥”工程。推进无线城市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服务机构,在全市重要公共区域开展WIFI免费接入服务。市级招标项目由市本级支付,各县(市)区、开发区招标项目由市本级按招标金额给予50%的补贴。(执行部门:市经信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5.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对四城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区)国资公司与区政府、园区联合成立的投资主体新建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的20%给予投资建设主体资金补贴。补贴资金采取分期预拨方式,厂房正式开工后,支付补贴资金的20%;结构封顶,支付补贴资金的50%;项目验收备案并审计后,再支付余款。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购置不低于1000平方米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各县(市)、开发区可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并纳入市级年度建设计划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市经信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6.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执行部门:市经信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7.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1)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其中,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等技改项目投资补助按照《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合政〔2016〕39号)相关政策条款执行。
(2)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质量标杆”工业企业等称号的,分别给予30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获得国家“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制定盾构机、叉车、挖掘机、摊铺机等机电产品及关键零部件再制造相关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排名前三)、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排名第一)的,分别给予25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于经认定的再制造企业生产盾构机、挖掘机和叉车等工程机械并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的,每个产品型号分别给予50万、20万、15万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
(3)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首次获得“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中国工业设计十佳创新型企业、中国工业设计十佳设计公司”称号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获得红点至尊奖、IF设计奖金奖、G-Mark奖TOP100、IDEA奖金奖、红星奖金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的工业企业或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专业性工业设计公司为本市30户工业企业提供设计服务,且设计服务为相应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300万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4)支持工业龙头企业建设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列入年度市级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库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设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支持,其中,对公共技术物理平台年服务工业企业数达200户以上的,按投资规模给予50-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年服务工业企业数达200户以上的,按其信息化投资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5)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
(6)支持首(台)套装备认定。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100%配套资金支持。
(7)推进智能家电技术。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的智能化技术通则GB/T 28219-2011》(以最新标准为准)评价认证的、并已在我市批量生产的智能家电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奖补一次,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择优奖补。
(8)支持服务型制造。对评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
(9)对获得国家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部门预算)的项目,按总量控制原则,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补资金。
(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鼓励职工技术创新。激发职工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设立“职工创新成果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等五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是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0.5万元。(执行部门:市总工会,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推动绿色生态发展。
(1)支持企业(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4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水泥行业4万元/万吨、造纸行业60万元/万吨、印染行业0.5万元/万米,其他行业按国家近三年平均标准执行。
(3)支持企业(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建设。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对试点企业(单位)能源在线监测项目考核验收。其中,一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2%的补助。
(4)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市级试点企业(单位)提供能源管理体系咨询、认证服务。
(5)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对当年获得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类建设支持项目,按照省奖励资金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6)支持工业企业节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及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对工业企业节水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按每万立方米5万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
(1)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制造强省政策补齐补差)。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顶层规划设计。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企业只奖补一个。
(4)实施“万家企业登云”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年服务不少于50家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实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提升工程。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行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
(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支持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发展。
对获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企业,当年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或软件百强总部企业,给予奖补。支持IC设计企业发展。对软件企业新增成套专业软件、集成电路IP等费用,按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1)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600亿元、500亿元、4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发展。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首次列入省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消费品企业升级。对本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
(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培育扶持“隐形冠军”企业。开展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扶持培育一批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领军企业和细分产品小巨人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保持汽车、家电行业平稳发展。(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5.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申报。(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6.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给予80万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给予50万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7.支持基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省级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准认定为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国家综合评价为五星的国家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经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被评为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前50强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8.对开发园区经审批(备案)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改项目)按缴费目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等额奖补,其中:收入缴入市级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审核、兑付;收入缴入县级的收费项目,由县(市)区、开发区审核兑付,并报市经信委备案;收入缴入省级以上的收费项目,市县各按50%比例分担奖补资金,县级先行审核兑付50%后报市级兑付剩余部分。(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9.重点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智能化等新型建造方式。投资引导基金的投入规模按照年度资金计划确定。(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20.对预拌混凝土企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异地新建合同额达1亿元以上的绿色环保搅拌站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
21.对施工总承包或监理企业,承接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应用BIM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
22.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以联合体、总承包等方式承接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
23.支持装配式、绿色建筑发展。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或获得三星级设计标识的绿色建筑工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
(20-23条执行部门:市城乡建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24.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与申报截止日上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加权值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以上的,每5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25.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上一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以上的,每2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对专业承包企业上一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亿元以上的,每5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对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每1亿美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6.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在规定时间内:
对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获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或获得除建筑工程外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鼓励企业跨区域经营,对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除建筑工程外具有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7.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在规定的时间内:
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企业连续两年累计获得两个及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大奖”、三个及以上省级优质工程、“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四个及以上“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8.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在规定的时间内:
对建筑业企业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国家级工法、国家级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获奖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发生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
(24-28条执行部门:市城乡建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9.根据《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量子通信、新能源汽车、燃气轮机、精密制造等新兴产业增长源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承担的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30.根据《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31.鼓励科技保险融资,引入科技保险经纪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分担创新企业市场风险。
(1)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等保险业务,贷款企业无法偿还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
(2)对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给予保险公司1%补贴。(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32.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省和市不重复支持)。对当年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33.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支持高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金融产品合作各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创新贷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担保(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给予担保(保险)公司1%补贴。(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34.对合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5.对在我市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自主创新研发或引进应用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6.对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7.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与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创新能力,对科技合作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9.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在站院士,自次年起三年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院士生活补助。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在获得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的前提下,再给予创业团队100万元配套资金资助。对在合肥发起、组织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择优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0.支持创新型城市、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合肥市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执行。(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1.鼓励发展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新成立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服务、研发设计、成果评估交易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2.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众创空间、孵化器内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小微企业;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件、20件、30件的单位;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当年获得验收通过的市级专利贯标试点的企业;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当年开展市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企业;当年开展国内专利维权的企业;当年利用平台新增专利托管企业达到100家的专利服务机构;当年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数量由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组织申报,给予县(市)区、开发区50万元以上奖补,由其兑付单位或个人。(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3.对我市企业聘请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限名额),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当年聘用费50%、最高6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4.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奖补,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5.鼓励高校院所及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500万元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至5亿元以及5亿元以上的,按不同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0万元、6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6.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大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外资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7.对当年获批的国家专利导航实验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8.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9.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0.鼓励我市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对完成激励实施工作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1.鼓励企业围绕应用开展创新。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经市级备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2.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险、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3.对租用纳入安徽省及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4.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以及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企业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科技人才等,按省政策要求给予资金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5.按照《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种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升效。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56.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贷款贴息。择优对经省市评审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本年度内发生的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单个企业奖补额度不低于20万元且贴息比例不超过50%。(执行部门:市农委,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57.市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贷款贴息。对全市市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当年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贷款贴息补助,奖补额度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执行部门:市农委,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58.粮油优质绿色生产基地(点)建设。择优对各地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优质绿色粮油生产基地(点)建设给予奖补。按照建设适度规模给予每个基地(点)不高于20万元奖补,由县(市)区统一组织申报,再由其兑现至各新型经营主体。(执行部门:市农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59.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建设。全市择优支持一批设施钢架大棚集中连片净面积在150亩以上(含150亩)或“和县”二代棚75亩以上(含75亩)且达到一定标准条件的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每个标准园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60.连栋温控大棚基地建设。全市择优扶持一批净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且辅助设施齐全,从事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的连栋温控大棚的生产基地,每个基地给予60-1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61.环巢湖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择优支持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每个示范区给予不低于6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安排0.05亿元借转补方式投入)
62.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择优支持一批畜禽标准化建设,每个给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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