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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著作权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人身权利中除了发表权外没有期限限制,发表权一经行使即穷竭,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另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护期都是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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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占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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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即享有著作权,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软件作品也不例外。虽然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著作权人获得软件著作权的生效要件,但经过登记的软件,可以减免征收增值税、可以获得国家的重点保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入股、申请科技项目的成果证明等。
对游戏企业而言,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游戏合规运营不可缺少的资质证明之一,因此,游戏企业一般会就其研发的游戏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受理登记的主管部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办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版权保护中心就会审查通过,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著作权登记证书”)。
有些游戏企业为了储备著作权或其他的商业目的,可能会就同一个项目用相同/相近的资料申请数个著作权登记证书(使用不同/近似的软件名称);或者不同的企业(通常是同一体系内的或有合作关系的)就同一个游戏分别申请著作权登记证书;有些企业使用了与在先登记的游戏相同的名称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上所述,版权保护中心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不做实质性审查,因此上述的登记方式都能顺利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如果后续需对相关软件著作权信息进行补充登记或变更的,版权保护中心会在办理补充登记或变更前进行数据库查询,如发现拟变更软件的登记资料与其他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料存在雷同的,则可能会认定为重复登记,有可能对游戏企业对相关游戏软件著作权的处分造成障碍或导致游戏企业需对外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风险。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来看看:
案例一:
甲公司拟将其拥有著作权的A游戏著作权转让给乙公司,在办理著作权人变更时,被版权保护中心告知查询到A游戏名称与丙公司名下的A’游戏同名,可能存在重复登记,要求甲公司进行说明。
风险与解决方案:
A游戏为甲公司的闲置产品,如不能完成著作权人变更,甲公司则无法将A游戏转让给乙公司,由此丧失了此次交易机会,还需要按照需要按《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经甲公司核实及比对,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甲公司的A游戏登记在先,且内容上与A’游戏并不相同。据此,甲公司向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了说明提交《版权声明》(见下图),顺利完成了著作权人变更登记。
案例二:
乙公司从甲公司受让A1游戏软件,同时自行登记了与A1游戏同名但版本不同的A2游戏软件著作权,丁公司也登记了A1游戏同名但版本不同的A2’游戏软件著作权;后乙公司拟将A1游戏著作权转让给丙公司,在办理A1游戏著作权人变更时被版权中心告知三款游戏存在重复登记的情况,要求撤销A2、A2’游戏著作权登记后才能变更。
风险与解决方案:
A1、A2、A2’实际上为同一款游戏,A2为A1的升级版本,但是办理著作权登记时未按升级版本进行登记,A2’则是丁公司为了著作权储备而进行的登记。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共同向版权保护中心出具了关于三款游戏的关联及差异说明(实际上差异非常小),最终版权保护中心仍认定为重复登记,如要办理A1游戏著作权人变更,则必须撤销A2、A2’游戏的登记。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所在集团经过衡量,决定不撤销登记,而由乙公司、丙公司终止《著作权转让协议》,双方以技术服务合作方式替代达成原设定的商业目的。
案例三: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A游戏,约定双方均为游戏软件著作权的共有人,并办理著作权登记,后双方协商乙公司不再参与A游戏的运营,并将A游戏软件著作权全部转归甲公司独有。甲公司在办理著作权人变更登记的时候,被版权保护中心告知A游戏软件与乙公司名下的B游戏软件存在重复登记情况,要求乙公司撤销B游戏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后才能进行变更。
风险与解决方案:
经乙公司内部查明,A、B游戏均为同一项目组研发的同类型游戏,当时在做A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向版权保护中心了与B游戏几乎相同的文档。而乙公司已经将B游戏转让给丙公司,客观上已无法申请撤销,而且撤销B游戏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可能会导致丙公司对B游戏的权属证明存在瑕疵,丙公司不会同意撤销;如不撤销B游戏,且版权保护中心不接受乙公司出具《版权声明》的,则A游戏著作权人变更无法继续推进,乙公司需与甲公司重新协商,如甲公司不愿协商,乙公司则需承担因未能履行配合办理著作权人变更的合同义务而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A、B游戏虽然提交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材料雷同,但实际上是两款同类题材的不同游戏,乙公司可以尝试通过对两款游戏内容和功能进行比对说明,并向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版权声明》,积极与审查员沟通解释,说服其不认定A、B游戏为重复登记。但同时乙公司也需要做好两手准备,如最终仍被版权保护中心认定为重复登记无法办理著作权人变更的,需与甲方求得共识寻找替代方案。
目前,大多数游戏企业能主动的进行著作权登记申请以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然而却容易忽视申请过程的细节问题,笔者就游戏企业软件著作权登记、变更申请提出几点建议如下:
1.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前应先进行软件名称查重,不使用与在线登记相同名称的软件名称,这既可避免被认定重复登记的风险,也可以降低后续因重名无法申办版号、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
2.提交登记的申请材料,尤其是《申请表》中关于软件主要功能和特点的描述、《用户说明书》/《软件设计说明》等文档切忌与本企业其他软件的申请内容雷同。即使是为储备目的而申请的项目,也需要通过提供不同代码、改变表达方式、替换截图等方式进行区别。
3.尽量避免将同一款游戏登记在不同的关联公司名下,如确实有需要,也不能使用相同的游戏名称,可以使用近似的名称,且提交登记的材料需按上述第2点所述进行准备(这里仅讨论规避重复登记风险)。
4.属于同一款游戏升级版本的,可以以升级版本进行登记,而不要做一个全新的登记。
5.在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前,出让人可向版权保护中心先提出标的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信息查询,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复登记的情况,如存在,则提前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因无法履行配合完成著作权人变更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供稿|黄丽璇
审稿|吴自力
排版|徐惠芳
黄丽璇 律师
【教育背景】暨南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
【业务领域】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
【工作经历】曾任职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具有5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经验,后多年于某香港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负责人,在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及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方面,尤其在网络游戏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合法合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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