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认证? 天津市天堰医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您好,办理双软企业目前没有优惠政策,您若想申请的话,可申请高企。 双软目前是一份资质,可以办理即征即退退税 ...

双软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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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办理双软企业目前没有优惠政策,您若想申请的话,可申请高企。

双软目前是一份资质,可以办理即征即退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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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呀。

双软企业从盈利年度起5年政策税收优惠,2免3减半!5年之后就没有优惠了。

但是,你到时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考虑申请高企。

有需要可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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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堰医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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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属于中等偏上,但是如果你是属于有才的,那么待遇应当很不错。另外他们比较规范,节假日、工作时间等都还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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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堰医教集团是以现代化医学教学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综合型科技企业,是国内医学教学虚拟现实技术与服务的设计者。 天堰企业于1998年成立,2001年天堰企业入驻海泰火炬创业园,2011年天堰医教集团总部入驻天津滨海高新区软件园,拥有办公区3000多平方米,天堰模拟医院1000平方米,医学培训中心1200平方米,天堰生产基地11000多平方米。集团下设华北、华南、华东、西北、西南五大办事处,形成覆盖全国、反应迅速的营销与技术支持体系。集团有员工400余人,集团拥有研发人员150余人。 截止到2013年1月底,集团已经取得相关领域内的知识产权323项, 其中实用新型专利208项、发明专利4项、外观设计专利36项、软件著作权72项、商标3项;已经通过认证的软件产品39项。 集团承担了国家863火炬计划项目、天津市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全国重点推广新产品项目等国家级部级、市级项目几十项,均已完成并通过验收;同时,集团多项产品被录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已成为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集团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软件企业认证,认定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 集团拥有十大系列(护理系列、临床系列、妇幼系列、康复系列、口腔系列、急救系列、虚拟医学系列、中医系列、多媒体软件系列、动物医学系列)、500余种产品,占国内医疗医学技能教育培训产品总数的60%。  集团秉承“助力医学教育,关爱全民健康”的宗旨,国内市场份额迅速提升,业务领域不断扩大,同时产品打入欧洲、亚洲、非洲、美洲等世界多国市场。集团已与国内3000多家医学院校及医院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 2005年,天堰医教集团首次提出“天堰杯”形式赞助医学行业、医学院校举办技能大赛,天堰医教集团提供比赛用品,技术服务、资金等支持,在医教行业取得良好效果,并且不断壮大,截止2012年,天堰医教集团赞助省市级、国家级大赛共计100余届,天堰医教集团是各级医学类技能大赛的金牌赞助商和比赛产品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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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2019年度互联网与软件产业知识产权十大案例评选等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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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区块链、云计算、5G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迅猛发展,各种创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计算机软件及相关互联网技术正潜移默化地渗透到各个行业与领域,并不断以跨界融合的新面目呈现,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近些年来,短视频App、区块链、AI等多种新型计算机软件及其在互联网领域的应用蓬勃发展,在给生活带来便利、推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问题,相关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多。

众所周知,生动具体的案例来源于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组织好对典型案例的学习借鉴,将进一步助力司法审判,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于此,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策划了本次“2019年度互联网与软件产业知识产权十大案例”评选活动,并期待您的参与。

案件一

“爱奇艺”诉飞益信息公司等视频“刷量”做假



【案情简介】


2017年,爱奇艺视频公司发现,在其后台数据分析中,《小林徽因》《二龙湖浩哥之今生是兄弟》等多部影视作品的访问数量出现急剧升高而又恢复正常的现象。爱奇艺公司经核实发现,这一异常现象是飞益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为其视频“刷量”所致。爱奇艺公司称,飞益公司是一家专门为爱奇艺网站、优酷土豆网站、腾讯视频网站等提供视频“刷量”服务的公司;吕某系飞益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使用其个人账号对外招揽视频“刷量”业务并收取报酬;胡某系飞益公司股东及监事,主要负责申请注册域名供飞益公司使用,并且也使用其个人账号对外招揽视频“刷量”业务。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分工合作,通过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爱奇艺公司认为,飞益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破坏了视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飞益公司、吕某、胡某构成共同侵权,遂将其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徐汇法院认为,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在市场竞争中,分工合作,共同实施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破坏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数据的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爱奇艺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向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行为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系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汇法院综合考量酌定作出的判赔数额合理,应予维持,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作为全国首例认定刷量为不正当竞争的司法案例,本案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类型化和非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则,为行业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二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是搜狗公司的一项涉输入法专利,百度公司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中提交的一组证据分别是飞利浦、夏新、三星、摩托罗拉、松下等几个品牌相关手机中所使用的输入法方案。但因为公证购买的是手机,所以对于输入法技术方案的确定需要对手机进行实际操作演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通过操作可以看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这几款手机可以实现某种功能,但不足以证明这几款手机的后台程序和手机硬件是如何配合以及具体采用哪种技术方案来实现这些功能的,因此这些证据没有清楚地公开完整的技术方案,对这些证据不予采用。

百度公司就该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经过对实物证据的现场演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实物证据可以用作主张现有技术。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主张。


【典型意义】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后受理的行政一号案,同时也被评为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10大经典案例,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60件典型案件。

案件三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湖南安悦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腾讯公司共同运营的微信应用软件,以即时通讯为基础,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图文资讯等功能或内容的综合性互联网服务。为给用户营造安全、避免过度商业干扰的平台环境,原告不仅通过相关服务协议禁止第三方诱导分享等违规行为,还持续投入大量人员、资金和技术等资源进行平台环境的治理和维护。被告湖南安悦公司是种子视频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被告在种子视频应用程序中设置有“邀请收徒”“红包视频”“晒晒收入”“点击签到”“限时抢宝箱”等多个分享赚现金的任务,以红包奖励等利益诱惑,诱导用户通过微信平台大量传播、扩散种子视频链接相关内容,并且该应用程序采取反复变换分享域名的方式恶意对抗微信平台的管理措施,而且这些链接中还嵌入特殊识别码抓取微信关系链并进行使用。腾讯公司认为前述行为违反了微信平台公示的治理规则,严重破坏了微信平台生态环境和正常运营,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侵害经营者权益和用户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将被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行为不当利用了原告经过多年合法经营取得的用户数据,直接恶化微信生态系统安全、私密、避免骚扰的环境,降低微信用户的产品使用体验,增大微信平台的运营成本,破坏了微信拼图生态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损害了原告在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典型意义】


本案首次对诱导分享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为互联网平台企业规制平台中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范例,在司法层面为网络平台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对于促进互联网企业规范经营、发挥平台治理的积极作用、引导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案件四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诉深圳锋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了独家通过互联网电视业务模式向公众提供2016年里约奥运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及维权权利。案外人科迪思公司开发的互联网电视端视频应用APP“蜜蜂视频”客户端软件(后著作权转让给锋芒公司),通过被告心梦想公司开发的互联网电视端应用市场“沙发管家”向用户提供该软件下载。2016年里约奥运会热播期间,“沙发管家”首页显著位置设置了“奥运会直播回看”专区,专区中推荐了“蜜蜂视频”,用户下载涉案软件后进入其“点播”页面,显示有“奥运会”栏目,进入后有涉案赛事节目,并可进行视频连续播放。未来电视公司认为,“蜜蜂视频”APP向公众直接提供了涉案节目,构成对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并涉嫌不正当竞争。心梦想公司为“蜜蜂视频”运营方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行为侵害了未来电视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锋芒公司非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软件开发者,故不承担责任;心梦想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被告心梦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本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均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突破性地确立了一个标准,即对互联网电视端应用市场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行为边界进行了规范,使得应用市场不能概况性地以“避风港原则”规避其法律责任。

案件五

国内首例云服务器提供商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15年,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发现一款名叫《我叫MT畅爽版》的游戏,涉嫌非法复制其《我叫MT online》游戏的数据包,而《我叫MT畅爽版》所属公司租用的服务器正是由阿里云公司提供。随后,乐动卓越致函要求阿里云删除涉嫌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但未得到阿里云公司积极配合。乐动卓越遂于2015年11月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阿里云公司断开链接、停止服务,向其提供数据库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石景山法院于2017年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阿里云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约26万元。阿里云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20日,该案二审改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一审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阿里云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国内为首例云计算服务责任案定纷止争,为未来云计算行业发展确立了明确的法律规则,具有重大价值。从我国云计算行业的发展阶段来看,若对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在侵权领域的必要措施和免责条件的要求过于苛刻,势必会激励其将大量资源投入法律风险的防范,增加运营成本,给行业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动辄要求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删除用户数据或关闭服务器,也会严重影响用户对其正常经营和数据安全的信心,影响行业整体发展。

案件六

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斗鱼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网络主播在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经营的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其间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播放时长1分10秒)。直播结束后,主播将直播过程制作成视频并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通过直播平台进行观看和分享。网络主播与被告签订的《直播协议》约定,主播在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均由被告享有全部知识产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原告)经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授权,可对歌曲《恋人心》行使著作权。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著作权使用费3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12600元。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和合理开支3200元。随后,被告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明确在确定直播平台是否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时,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本案中被告不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平台上音视频产品的权利人,并享有这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其在获悉涉案视频存在侵权内容后及时删除了相关视频,但不能就此免责。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直播平台应对直播成果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七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腾讯公司注册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以及第38类通讯类服务的“微信及图”和对应的“Wechat”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将“微信”登记为其企业字号,同时使用“微信食品 Wechat Food”标识开办多家餐饮店、线下商超、线上商城。而且除自身经营上述餐厅、商超之外,微信食品公司更通过发布微信公众号文章、购买百度推广、架设自营网站等渠道,广泛宣传其餐饮店、商超的招商加盟政策,以特许经营的模式对腾讯公司“微信”“Wechat”品牌恶意“搭便车”,获取巨额利润。腾讯公司将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一审认定“微信”属驰名商标,判微信食品公司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及时更名并赔偿腾讯公司1000余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所涉4枚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判决被告微信食品公司赔偿1029万余元,小小树公司赔偿15万余元。


【典型意义】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中使用的商标与涉案驰名商标是否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且是否会减弱显著性,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具体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为基础,本案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八

优酷“图解电影”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简介】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告)享有影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运营商,该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其首页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等字样,并提供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的图片集。该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上述剧集,图片内容涵盖上述剧集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通过“图解电影”软件观看图片集,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行自动播放,也可以通过自行点击下一张的方式手动播放。原告认为,涉案图片集内容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被告辩称,涉案图片集使用截图而非视频,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明确了不构成合理使用的“图解电影”行为构成侵权。本案判决界定了影视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将假借创新之名、通过新型技术手段不当利用作品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有助于激励创新、推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

案件九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诉微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运营中央电视台开办的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在互联网电视业务端对中央电视台享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全部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进行维权。因微鲸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微鲸电视互联网软件平台向公众提供《国家宝藏》在线播放服务,未来电视公司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被告辩称其仅提供链接服务,并未将涉案作品下载或上传至微鲸服务器,不构成侵权,对此被告提交抓包公证书以证明涉案作品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从外在表现形式看,整个播放过程未出现跳转链接,不符合一般意义上链接服务的基本特点,且抓包为事后取证,抓包节目系重新上架,抓包所用电视来源未明确,即便抓包显示节目来源于第三方视频网址(CNTV),但被控侵权的微鲸电视在播放涉案节目时显示“腾讯视频”,与被告所述不一致,因此抓包公证不具有本案关联性,不能证明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并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二审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正确、完整、清楚地显示被链接网页原貌的,应认定为链接服务,不能仅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了链接技术,就认定其提供的服务为链接服务,被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微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之一。该系列案件涉及《国家宝藏》《舌尖上的中国》《大国崛起》等知名度较高的系列文化节目,是典型的侵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本案围绕如何区分提供链接服务与提供内容服务、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采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案件十

“东家”诉离职员工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力亿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两原告)致力于呼叫中心领域的技术创新与软件产品研发。2014年7月23日,其以著作权人身份就权利软件向国家版权局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于2015年1月9日获得登记证书。根据二原告2008年12月签订的《计算机软件使用排他许可合同》,双方互相排他性许可对方使用己方已有计算机软件或者未来产生的计算机软件。据此,合力亿捷股份就权利软件获得授权,并成为相关产品的主要提供商。


2015年,二原告发现,北京容联七陌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在推销相关产品过程中宣称自己提供的软件是二原告软件,并优于二原告软件。二原告经技术途径确认,容联七陌在市场上推出的软件与其权利软件高度相似。后经调查发现,容联七陌为原告前员工蔡某彬(被告二)创立。蔡某彬曾长期供职二原告,并担任核心技术研发人员。据此,2016年2月,二原告将容联七陌及蔡某彬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二被告开发的呼叫中心软件侵犯了二原告对呼叫中心软件“整合移动互联网接入的云计算电子商务平台”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二被告的全部上诉请求。


典型意义


由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存在取证难和比对难等问题,研发者在软件研发过程中可特意设置不影响软件性能的代码,通过“埋雷”的方式,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取证和维权工作降低难度。本案对同类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案件十一

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律师事务所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称,该律所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对该文章享有著作权。2018年9月10日,被告某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该文,并删除了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被告对此并不认同,认为涉案文章含有图形和文字两部分内容,均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智能生成的报告,而非通过原告的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不符合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图形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涉案文章中的文字,不是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是具有原告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文字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


典型意义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属性及其权益归属作出司法回应。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过程中,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相关内容并未传递二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二者均不应成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也不能构成作品,不具备著作权。虽然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

案件十二

中易游公司诉盛世星辉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7日,中易游公司(甲方)与盛世星辉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其中项目验收约定:1.开发阶段的验收:甲方应当依开发计划在每一个开发阶段对乙方所开发的产品进行检测和验收,在不符合开发计划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2.产品交付的验收:(1)验收标准:a.程序正常运行;b.功能说明书中提到的功能全部实现;c.项目按时完成。违约责任约定:1.甲方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金额,乙方有权立刻停止当期工作,且不退还其他期次的开发费用;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验收项目,乙方认可甲方已经默认通过验收,并索取开发费用。2.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完成项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功能,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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