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注册的 软件著作权 是否在国外收到 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中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的。 基于伯尔尼公约: 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

在中国注册的 软件著作权 是否在国外收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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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的。
基于伯尔尼公约:
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
作者在成员国中享受和行使《伯尔尼公约》规定的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应该会的+++呵呵,公约规公约,关键还是要看你是哪个国家,不国的国家对版权的保护是不一样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一经完成即自动取得保护。从理论上而言,作者创作成功后就在任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范围内享有著作权。但实践层面上有各国对于版权保护的条件有不同的规定。
但是中国公司开发的软件在国外是否能得到著作权保护并不依据中国法来进行判断,需要依据外国法进行判断,现在就以美国与日本为例进行说明。
美国作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理应遵守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文学作品进行自动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既包括不必注册、登记和提交样本以及加注版权标记。但是美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将加注版权标记作为版权获得的前提条件,但到了今天美国虽然不再以加注版权标记作为版权获得的前提条件,但是否加注版权标记,是否注册和提交样书依旧影响版权的实施。根据美国版权法第401条第4款,如果在已经出版的作品上加注了版权标记,侵权者就不能主张自己是无过错侵权,不能以无过错侵权来要求法院减轻实际的或法定的损害赔偿金。第504条第3款规定,如果侵权者证明自己是无辜侵权,法庭可以减轻损害赔偿。但是在加注了版权标记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减轻损害赔偿。
日本《著作权法》第5条第3款规定对外国人作品进行保护。同时日本也实行软件登记制度(非强制)。不登记也可以受到保护,但是如果进行了登记有以下的好处。1.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2.在权利转让时,登记可以取得与不动产登记同样的效果,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3.可以证明自己为权利人,并且能够提高对软件价值的信赖性。日本软件登记在文化厅指定软件信息中心的SOFTIC进行。
综上,具有独创性的软件完成后在几乎是在世界上范围内取得权利,但是具体的保护根据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别。按照题主说的情况,建议在美国进行软件登记后再进行许可,也可以降低风险以及更好维护自身权益。+++有人建议要各处都要申请。 最惊讶的是代理公司居然不代理自然人申请。 不知道是不是所有代理公司都这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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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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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公约规公约,关键还是要看你是哪个国家,不国的国家对版权的保护是不一样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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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规定,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一经完成即自动取得保护。从理论上而言,作者创作成功后就在任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范围内享有著作权。但实践层面上有各国对于版权保护的条件有不同的规定。
但是中国公司开发的软件在国外是否能得到著作权保护并不依据中国法来进行判断,需要依据外国法进行判断,现在就以美国与日本为例进行说明。
美国作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理应遵守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文学作品进行自动保护,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既包括不必注册、登记和提交样本以及加注版权标记。但是美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将加注版权标记作为版权获得的前提条件,但到了今天美国虽然不再以加注版权标记作为版权获得的前提条件,但是否加注版权标记,是否注册和提交样书依旧影响版权的实施。根据美国版权法第401条第4款,如果在已经出版的作品上加注了版权标记,侵权者就不能主张自己是无过错侵权,不能以无过错侵权来要求法院减轻实际的或法定的损害赔偿金。第504条第3款规定,如果侵权者证明自己是无辜侵权,法庭可以减轻损害赔偿。但是在加注了版权标记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减轻损害赔偿。
日本《著作权法》第5条第3款规定对外国人作品进行保护。同时日本也实行软件登记制度(非强制)。不登记也可以受到保护,但是如果进行了登记有以下的好处。1.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2.在权利转让时,登记可以取得与不动产登记同样的效果,登记后才能对抗第三人。3.可以证明自己为权利人,并且能够提高对软件价值的信赖性。日本软件登记在文化厅指定软件信息中心的SOFTIC进行。
综上,具有独创性的软件完成后在几乎是在世界上范围内取得权利,但是具体的保护根据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别。按照题主说的情况,建议在美国进行软件登记后再进行许可,也可以降低风险以及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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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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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以上内容摘自金三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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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工具一览表(最新最全)

我们精选了一下网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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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俊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微信:Q414295950

在非诉项目中,尽职调查是非诉律师的工作重点之一;在过去,非诉律师通常需要通过实地走访、高管访谈、工商查档、行政机关访谈等方式确定被调查公司的基本信息、股权结构、诉讼仲裁、合规经营情况等。而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非诉律师通过互联网即可准确、全面、快速地掌握上述信息,因此,网络尽职调查成为每个项目的必经过程,也是每一个非诉律师助理、初级律师的基本功。准确、高效、详尽的网络尽职调查结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部分 网络尽职调查的目的、原则及底稿保存技巧

一、网络尽职调查的目的

在一些比较前期的非诉项目中,在被调查公司暂未提供任何资料的情况下,经办律师可以通过网络尽职调查快速了解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并在第一次中介协调会中重点沟通、确认,提高工作效率。


尽职调查正式开始后,被调查公司会根据尽职调查清单向律师提供资料,在没有网络尽职调查的情况下,经办律师无法确认这些资料是否正确、齐全,是否已经被更新。因此,非诉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网络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通过第三方平台获得准确、全面的信息,并与公司提供的信息进行交叉核对,提高信息准确度;对法律意见书需要提交行政机关审核的非诉项目来说,交叉核查尤为重要。

二、制作底稿的原则

在网络尽职调查的过程中,非诉律师应该注意保留相应网络查询电子底稿。对于法律意见书需要申报中国证监会、股转中心、中国基金业协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项目,法律意见书中的信息均需要有底稿支持,而网络查询底稿是其中重要的来源之一,经办律师应该穷尽所有尽调手段以证明勤勉、尽责。

三、电子底稿制作注意事项

就通过网络尽职调查获得的信息,经办律师应制作相应电子底稿,制作底稿时应注意:


♦ 建议使用“页面另存为PDF”的方式保持电子底稿;比起页面截图,PDF底稿能保留网址信息、查询日期、查询时间等,还能保留该页面上所有信息,不受篇幅限制;

♦ 建议通过文件命名和文件夹命名的方式区分不同的电子底稿,如查询公示系统的底稿中,对同一公司,在不同的阶段,非诉律师可能需要查询数次,因此需要在文件名中体现查询时间,方便查找;

♦ 通过以数字或者字母开头对文件(夹)命名的方式固定该文件(夹)的顺序位置,方便查找;

♦ 为方便收藏尽职调查网站地址、提高页面转让为pdf的效率,建议可以使用浏览器软件,如遨游浏览器、chrome等,但部分网站目前只支持IE浏览器;

♦ 为提高电子底稿的打印效率,可以使用pdf合稿软件或多文件一键打印软件等;

♦ 电子底稿的整理、排序应该符合惯例和通常的理解,“电子底稿不是给自己看的,是给别人看的”;

♦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网络核查底稿需要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来源、核查人等信息,并制作核查笔记。

第二部分 网络尽职调查网站汇总及注意事项

一、主体资格及基本信息查询网站(中国大陆)

1.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index.html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办的企业信息查询网站,是律师查询企业主体资格的官方渠道,该网站列明企业的基本信息、历史沿革、分支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异常信息等。


注意事项:


♦ 该系统只列明公司股东信息,具体出资金额由公司自主决定是否公示;如果企业公示了出资比例,需要对该页单独制作电子底稿存档;

♦ 该系统只能通过企业的角度进行核查,无法以自然人为调查对象;

♦ 对合伙企业来说,无法在公示信息中查询到合伙人类型,律师需要通过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确定合伙人类型;

♦ 就股份公司,公示信息只公示发起人信息,不公示股改后股权变动的情况,不公示截止目前股权结构;股份公司股份转让无需经过工商登记,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应视股东名册确定;

♦ 就股份公司,部分工商局会办理股份质押的公示信息,起到公示的作用;

♦ 就股份公司,主要人员信息只公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不公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 该系统目前可以检索到已经注销的公司基本信息;

♦ 可以通过变更信息的内容,初步了解公司历史沿革的情况,但公示的变更信息不全,具体需要根据企业工商内档来判断;

♦ 该系统不能检索到公司对外投资情况;

♦ 在详细信息中存在多页显示的,每页都需要单独做底稿保存;

♦ 公司年报是公司根据上一年度12月31日情况自行申报的,该信息不一定准确、最新;

♦ 该系统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不一定最全,需要进一步调查;

♦ 系统中公示的核准日期是公司最近一次工商变更的日期,可以根据该日期核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是否为最新的;

♦ 需要注意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的情况,对于已经移除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项目律师在起草法律意见书需要陈述列入时间、原因以及移除时间、原因;

♦ 需要注意,该系统公示的部分信息由企业自主填报、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 该系统目前公示企业的注册商标信息并不完善,公司目前持有的商标应详见商标局网站;

♦ 该系统有手机APP;

♦ 在上述系统改版前,各省市地方工商局会在自己的官方的网站上提供企业查询平台,截至目前,上述链接端口多数已被连接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办律师无须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站上另行检索。

2. 第三方企业查询平台

企查查

www.qichacha.com/

天眼查

www.tianyancha.com/

启信宝

www.qixin.com/

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均为第三方企业查询平台,上述平台的查询信息不能作为单独的底稿证明企业主体资格,但是可以作为重要的辅助手段、提高尽调效率。上述第三方查询平台较官方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以下优点:


♦ 提供超链接服务,快速查询关联关系;

♦ 提供公司对外投资查询服务;

♦ 可以以自然人为查询对象,查询其投资、任职的企业、公司;在第三方查询平台未上线的时候,部分证券项目实际控制人不能记清所有对外投资、对外任职的情况,给项目组核查关联方造成很大障碍。目前,中介机构可以通过上述平台核查关联方并由当事人书面确认;

♦ 对同名同姓的自然人进行分类,精准查询关联方(目前企查查有此功能);

♦ 提供关联方关系图、企业族谱等,关联关系一目了然;

♦ 提供调查报告,整合所有基本信息,方便查询;报告分为免费版和付费版;

♦ 可以分区域、分行业进行核查;

♦ 可以查询到法院判决、执行信息、知识产权信息、新闻信息、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等;

♦ 可以查询到招投标信息、公司新闻信息、上市公司公告等;

♦ 部分情况下,上述第三方查询平台的信息比官方渠道更为详细(如持股比例、董监高信息等);

♦ 提供手机APP。

3. 组织机构代码证查询网站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www.nacao.org.cn/publish/main/85/index.html

在该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确定其主体资格。但是该系统目前开放的查询时间为8:00-20:00。

二、信用查询网站


1. 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中国为官方信用查询系统,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是否在该网站存在负面信息发表明确意见。该系统可以查询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企业经营异常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失信名单等。


2.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www.pbccrc.org.cn/

自然人和企业可以通过该系统申请个人/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的,需要一定的申请资料,详见该中心网站。


3. 绿盾企业征信系统

www.11315.com/

该系统平台为第三方信用平台,可以作为辅助尽调材料之一。

三、诉讼仲裁情况

1. 中国裁判文书网

wenshu.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官方查询平台,可供经办律师查询企业、自然人诉讼情况。


需要注意:


♦ 为避免检索结果过多,可以在高级检索中的当事人检索信息中输入被检索对象名称;

♦ 检索自然人诉讼情况时,可能会出现同名同姓的情况,需要进一步通过当事人住所地、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其他信息予以排除,不能排除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被调查对象确认;

♦ 该系统仅仅公示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对于正在审理中或调解结案的诉讼,该系统不公示。

2.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zhixing.court.gov.cn/search/

3. 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公示系统

shixin.court.gov.cn/

4. 人民法院公告查询系统

www.live.chinacourt.org/fygg/ggsdsearch.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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