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6年的《公共秩序法》,可以起诉恐吓该地区其他人的暴力袭击1986年《公共秩序法》所述的犯罪行为包括:"聚众斗殴",被描述为恐吓该地区其他人的暴力或暴力威胁;暴乱;"害怕或挑衅暴力行为";"暴力骚乱";以及"骚扰、警报或苦恼",无论是故意的还是其他的。最后一类包括使用语言、身体暴力、图像和其他战术来吓唬或打乱人们。
1986年《公共秩序法》旨在避免在不过度限制警察权力的情况下侵犯和平集会的权利。1986年《公共秩序法》的其他领域包括一个专门处理种族仇恨20世纪80年代,英国的种族紧张问题日益严重,这一法律领域旨在明确界定种族仇恨背景下的犯罪行为,包括煽动种族仇恨或以可能导致种族仇恨的方式行事,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打击种族仇恨,并开始对英国社会的种族仇恨进行更准确的统计,规定在发生此类事件之前通知警察,并允许警察出于安全原因限制集会。该法的结构旨在避免侵犯和平集会和自由结社的权利,在没有完全限制警察权力的情况下,1986年《公共秩序法》的一些批评者认为,有些情况下,这些权力被过度热心的执法机构滥用,有些法律集会受到压制八年后,1994年颁布了《公共秩序法》,改变了1986年版本的一些语言,并扩大了一些定义。该法在搜查和扣押方面大大扩大了警察的权力,界定了可以受到法律惩罚的"反社会行为",并扩大了对非法侵入和性侵犯的讨论一些批评人士认为,这一行为可能被视为歧视,因为有些语言专门针对另类社区,如打猎破坏者和英国狂欢文化中的年轻人
公共秩序法涵盖集会和游行,规定事先通知警察以维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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