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实体都可以成为互惠交易所的成员互惠交易所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实体没有成立,这不同于成立的相互保险公司。因此,交易所的个别会员仍负有责任,而不是享有实体成立时的连带责任。设立这类保险组合的司法管辖区的现行立法通常对每个会员或认购人的责任作出限制,通常不超过个人会员持有的资产。许多实体可以成为互惠交易所的成员。有时也称为认购人,会员可以是个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公司。会员的条款和条件因交易所而异,尽管所有交易所都必须遵守当地法规才能作为法人实体运作市政府也可以选择建立一个互惠的交换,作为向参与实体的人提供更广泛的保险福利的一种手段,这使得可以交叉赔偿一些小城镇政府、县或教区,甚至小城市,在不产生创建可比保险范围所需费用的情况下,交易所由每个成员实体的存款提供资金,有效地使所有成员都能享受到在其他情况下难以获得的福利。在经济困难时期,互惠交换的模式对资源有限的地方司法管辖区越来越有吸引力。为了管理互惠交换,该实体聘请了一名法律专业人士,该专业人士实际上是一名律师此人通常被委托管理实体的所有资产,并可根据管理该组织的规章制度自由管理这些资产。在大多数情况下,交易所的所有参与者都保留对质押资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使律师实际上更像是一个受托人,以及互惠信托安排的成员或认购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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