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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政策变化预测及评审最新标准(重点)
1、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知识产权不予计分,知识产权获得要有延续性,如企业所有知识产权获证的时间都是同一时间段,会被质疑为临时包装,不被认可或分数极低。
2、企业系统填报的软件著作权,区级组织现场考察时要求企业必须进行演示操作,所演示的功能需与系统提交的软著申请表中描述的功能一致。演示人员必须是参与本项目的研发人员。部分地区要求对软件的源码进行修改,及功能确认。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
4、企业核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发票、知识产权证明。
5、产学研协议的签订时间需在2017-2019年,申报当年签订的不予计分,且需提供产学研合作的记录证明(如项目支出的发票及凭证等)。
6、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整体的逻辑性要求越来越严格:专家评审、国家备案过程中,重点考核提交资料中是否体现“研发项目-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技术领域”之间的相关性。
7、成果转化、组织管理水平部分考核越趋严格:2019年高企网络评审结果显示,成果转化和组织管理水平的得分普遍偏低,只是简单提供产品合同发票、模板化的制度模板、框架型产学研合作、自建性质的研发机构,都不能获取专家的认可,或评分较低。
二、如何规划?(重点)
1、知识产权(Ⅱ类知识产权数量至少5件以上、Ⅰ类知识产权至少1件以上):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双达标。知识产权是高企申报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认定评审的主要得分项。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转让、受让)方面的工作需要在本年度内完成。
2、科技人员(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10%)①科技人员名单,尽量统计所有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指标不要刚好过线。②科技人员必须入职缴社保或个税183天以上。③研发组织架构完善合理,所设置岗位、职务清楚得当、安排合理。
3、研发费用(收入在5000万以下的,占比5%以上;5000万-2亿之间的,占比4%以上;2亿以上的,占比3%)①研发费用结构合理,对于不同技术领域的研发活动结构明细特征各有不同。②研发辅助账或专账规范合理,在年度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中进行披露,所披露数据保持一致。
4、高新技术产品收入①高新产品名称、合同发票规范,检测报告与产品说明要体现所定的高新技术产品。②高新技术产品(PS表)论述跟技术领域的相关性贴切,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指标、竞争优势以及知识产权支撑突出,提升高新技术产品价值。③高新产品的佐证资料,除合同、发票建议提供第三方的产品认定、检测报告等来佐证。
5、科技成果转化能力①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②科技成果转化的计算是按照一个成果对应一个转化,要想获得高分必须产生15个不同的科技成果,尽量多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等;每个成果确认转化为不同的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检测、查新、试用等证明。
6、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研发组织管理水平部分今年提出了很多异议,审查较往年更加严格,核实意见表中也增加了企业是否有实际岗位运行的考察,建议企业不可格式模版化简单处理。
7、成长性评价成长性的评价主要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计算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净资产增长率,得出相应分值。对于成长性低于5分的企业,打分风险比较大,专家评审时也提出了成长性弱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销售收入成长性不好的情况,更要完善其他三方面材料。
8、领域选择2016年国家四部委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进行了较大调整,很多企业自身技术很好,但在领域的选择上出现偏差,导致申报结果不理想。建议企业在准备认定材料过程中结合自身研究开发项目、产品、专利技术等来选择对应的领域,做到研发项目、产品、专利、领域的四点统一。
三、高新技术企业评分细则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如下:
01知识产权(30分)
Ⅰ类: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Ⅱ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
0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形式:自行投资、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依据: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证明材料要全面、多样、专业、清晰。
03研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04企业成长性(≤20分)
2020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将会升高,审查机制也会越发严格。小编提醒各企业:要确保申报成功率,必须提前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规划,前期准备越充分,找对服务机构,申报成功率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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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是你是哪个省的,大至的材料如下: 第一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国家科学技术部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从事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新办企业(指注册不满1年的)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应占总投入60%以上。 (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内的企业年总收入1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年总收入2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1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人·年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重视技术创新,具有管理能力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 第四条 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企业所在地的市、行署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并报送以下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可同时申请认定,也可分别申请认定): 1、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章程复印件); 4、企业的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6、企业职工学历结构、职称结构证明(须经档案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7、反映所从事的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用户的评测报告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技术合同和相关材料); 8、企业上一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新办企业的投资方案,包括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立项批文等; 9、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一式3份,申请报告等材料一式1份。 第五条 市、行署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及上述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审批认定。对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国家及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并报送第六条所列材料,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符合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并报送有关材料,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审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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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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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号第五条、宁委发〔2019〕1号第一条、宁委发〔2020〕1号第一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符合支持范围的,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四条 省市高企培育库合并,对进入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原则上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
第五条 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且研发投入小于200万元的,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3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之间,或研发投入在200万元(含)至6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4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元(含),或研发投入大于600万元(含)的企业,结合省级奖励标准,省市两级共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内并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市外迁入高企,参照“第五条”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新增列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增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且未获得过该类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500万元(含)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100万元(含)小于500万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最近一年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小于100万元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此前相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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