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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具体近三年及申请当年须有授权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实用新型授权6件以上或计算机软件登记6件以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前提必须拥有专利,企业可通过申请、转让、许可的方式获得专利权,前期签订服务合同,待获得专利证书申请认定)。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流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国家高新企业材料清单: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先从网上申报,然后从网上打印一式五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的公章)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的公章)
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二个专项审计报告(研发费、上年度的技术性收入)
五、其 他: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司的材料清单;
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的相关证书,加盖公司的公章);
立项报告(与RD表一致);
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财务制度;
与科研机构签订的产学研合同;
设立的研发机构和设施和设备清单(附购买设施和设备的发票及合同);
近三年的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文件;
公司的科技人员花名册(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附带社保、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提到了有多少博士、研究人员的学历及职称可以提供复印件;
科研成果转化项目资料(清单,合同,产品质量检验证书等);
技术收入如果是提供产品的,就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或是第三方提供的鉴定报告及销售合同(提供发票附在合同后面);如果是提供技术服务的,需要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及发票并且做技术合同登记。所有的收入与PS表一致。
公司的资质、获奖证明材料等。
公司准备所有手工材料准备一式五份(必须有一份原件,4份复印件盖公章)
国家高新企业材料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 ;五、高技术服务业; 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七、资源与环境技术; 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九、智能设备研究生产。
国家高新企业材料评定分数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百分制,企业达到70分以上即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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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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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很多高新企业都想办理双软认证,因为申请双软认证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双软认证在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审批不过审核比较严格,建议您去搜一下去咨询下,网站里有很多的专业的信息还有案例。我这有一份简单的申请材料您可以先过目下。 双软认证申请材料: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软件评测报告 3、上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三份加盖财务章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总人数在20人以下的须提供50%企业大专以上人员的学历复印件;如企业全部人员超过20人,列出企业人员名单一份(包括姓名、毕业学校、学历) 6、上一年度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一份并加盖财务章; 7、按要求提供软件销售发票复印件一套(3-4张)以及对应的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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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网站及公众号转载摘抄解读部分内容。
今年3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官网发布“扩展外债便利化试点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
将外债便利化试点从北京扩大至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广东及深圳(粤港澳大湾区)等省、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进一步提高北京市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的外债便利化水平
外债便利化试点最大的意义在于:即便是外债额度不足的企业也可以凭借外债合同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额度可以超过全口径跨境政策融资中净资产的要求。
这对于处于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意义重大,因为这些中小微企业往往本身净资产规模较小,从而没有足够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
今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司长叶海生在中国外汇发表文章:改进外债管理 便利企业跨境融资,在文中指出:
自试点以来,中关村共有40家高新技术企业受益于该项外债便利化试点政策,新增境外融资规模近50亿美元,估计一年可为企业节约财务成本11亿元人民币。
试点政策开展也促进了银行扩大国际业务结算量和中间业务收入,提升了其国际化经营水平。整体来看,该项试点较好地满足了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需求,显著提升了企业借用外债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结合北京市中关村试点的实际情况,将中关村科学城海淀园区内试点企业的外债便利化额度由原来的500万美元提高到1000万美元
上海符合条件的自贸区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外债额度,最高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
注册地在试点区域内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技术和工艺先进
市场前景良好
净资产规模较小
全口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低于等值500万美元
创新型企业
并且,采用外债便利化试点核定额度的企业就不能再通过“全口径”或“投注差”模式借外债。
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注册在上海自贸区的非金融企业,并且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成立满一年及以上且有实际经营
(二)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资格的企业;如果是贸易类企业货物贸易分类为A类。
(三)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且拥有知识产权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
1、拥有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I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
(四)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60%(含)以上,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60%(含)以上。
(五)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2016年2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注册时间、知识产权、研发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高新收入比例、创新能力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可以看到,国家高新标准中已经包含了: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海试点企业要求中第(二)项满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就自然符合第(三)项关于所属高新领域以及第(四)项关于高新收入和研发费用的要求。
其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八大产业—— 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项关于知识产权的要求并不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内,但《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试行)》(沪科规〔2018〕10号)中含有相同的规定,满足条件的当年度非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可以申请入库,入库培育企业可获得一次性培育支持20至200万元不等。
可见,此次上海试点对于高新企业的认定标准,既考虑了国家通用标准,又体现了地方要求。
外债资金使用原则上应在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若超出经营范围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需到外汇局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后,方可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金融企业投资除外),且应在外债合同中予以明确
不得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试点企业经营相关且所投项目真实合规
所投资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证券投资
大原则还是经营实需+防止投机(禁止炒房炒股)
上海的外债便利化试点同北京的试点一样,允许外债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但如经营范围内没有“投资”字样的,需要在外汇局逐笔办理登记,并在外债合同中注明。还明确了不得投向房地产、金融企业。
不违反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则是2019年便利化十二条的要求,例如房地产企业、私募基金等情况虽然不在负面清单内,但很可能也需要个案沟通。
放开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债额度,体现了国家政策对科技创新的扶持,有利于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方面,由于境内外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不同,放开外债额度可以更方便中小企业境外融资;另一方面,也为那些初创科技企业引入境外资金带来便利。这些企业以往为了境外融资,往往需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再加VIE协议控制等方式将境外资金提供给境内实际运营企业使用,其过程耗时耗力,而且还可能面临额外的税负成本。
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外资一致的背景下,由于外资企业在境外融资有着天然优势,准入前国民待遇有可能变成“超国民”待遇。因此,也应当为境内企业境外融资提供更多的便利。今年以来,无论是各地的资本项目便利化扩大范围,还是人行的全口径参数调整扩大企业外债额度,再加上本次的外债便利化试点,都是朝着这一方向在发展。
而如今境外央行为了对冲疫情纷纷大幅放水,这也为国内企业的海外融资提供了更好的融资环境,能够降低其融资成本。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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