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认定申请办理|高新企业认定政策优惠有 请问申请高新企业的流程是怎样?

2019年新科技公司的申请已经完毕.从2019年的申请来看,申请条件不可观,也是愈来愈繁杂.从整体趋势来看,高新企业鉴定的必备条件务必愈来愈严格管理.这代表伴随着近年来...

高新认定申请办理|高新企业认定政策优惠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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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新科技公司的申请已经完毕.从2019年的申请来看,申请条件不可观,也是愈来愈繁杂.从整体趋势来看,高新企业鉴定的必备条件务必愈来愈严格管理.这代表伴随着近年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加上释放压力的自主创新和创业补贴政策,高新企业的经营规模已经迅速提升,这必定促进本年度审核申请和门坎将明显提高。

  高新认定申请办理|高新企业认定政策优惠有什么?

  【高新科技企业申报指标值】

  最先详细介绍下高新企业的审查指标值:

  1.知识产权30分;

  2.高新科技转换30分;

  3.研发项目管理20分;

  4.会计成长型20分.

  该四项指标值采用权计分方法,70分左右合格.成绩越高,成功率越高,旭中鼎盛会对于这四点得分,为公司明确提出申请高新企业计划方案的.

  一、专利权(30分)

  专利权包括:专利发明、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等.在申请办理高新企业的那时候,关键评分新项目是专利发明、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因而公司能够 主要申请办理这好多个.在其中,专利发明权重值,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其次.要是没有专利发明时,能够 多申请办理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权,能够 得到较高成绩.

  二、高新科技转换(30分)

  该项依据近3年之内科技创新转化的年平均数开展考核评价.转换工作能力越强,评分越高,同一科研成果各自在世界各国转换的,或转换为好几个商品、服务项目、加工工艺、试品、样品等的,只计为一项.

  三、研发项目管理(20分)

  研发项目管理得分留意参照了公司的研发支出、科学研究组员及其公司管理制度.在其中研发支出能够 找专业的会计来做.科学研究组员关键有闪光点:减少整体职工数量和提升产品研发工作人员总数.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要逐步完善.

  四、会计成长型(20分)

  公司近3年会计成长型需要25%左右,这一指标值关键是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额年增长率,二项考满分全是10分.以2017年申请国高为例.

  净资产增长率=1/2*(2015年末净资产÷2014年末净资产+2016年资产总额÷2015年末净资产)-1

  销售额年增长率=1/2*(2015年销售额÷2014年销售额+2016年销售额÷2015年销售额)-1

  高新认定申请办理|高新企业认定政策优惠有什么?

  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这种:

  國家重中之重帮扶的高新企业减征15%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公司产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开支,不超出工资薪金所得总金额8%的一部分,准许在预估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扣减;超出一部分,准许在之后缴税本年度结转成本扣减.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初具有高新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企业资质(以下统称资质)的公司,其具有资质本年度以前5个本年度产生的并未填补完的亏本,准许结转成本之后本年度填补,最多结转成本期限由5年增加至10年.

  经评定的技术性先进型服务型,减征15%的征收率征缴所得税.

  除此之外,國家高新企业也有那样的"益处":

  國家经费和财政局支助优先选择适用.

  国家级别的认证证书硬广告牌.

  推动公司高新科技转型发展.

  提高品牌形象.

  提升公司价值.

  提升公开招标使用价值.

  政府部门财政局支助最大达到50万余元.

  高新企业是在國家重中之重适用的高新科技行业内,不断开展科学研究开发设计与技术性科技成果转化,产生公司关键独立专利权,并为此为基本进行企业安全生产主题活动,在我国地区(不包含港、澳、台地域)申请注册一年左右的居民企业.

  伴随着高新企业总数的提高,坚信高新企业审查规定会更加严苛.宏邦提示要想2020年申请高新认定的公司们,尽快搞好整体规划.另外依照高新企业规定标准账务,争得2020年一次性根据高新企业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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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申请高新企业的流程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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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明细、高新技术产品利税明细、开发经费支出明细(包括研发用仪器购置明细、原材料购置、元器件购置、模具开发费、试验测试费、研发人员工资及费用等)、研发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等科目;申请服务型的还应提供技术服务合同和用户认可或验收报告。   当年成立的公司到申请时已达到申请条件的可提供自成立之日起到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四)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五)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证明或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专利证书、专利授权使用证明、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为了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   (一)市级以上科技产品和技术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   (二)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三)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四)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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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办事流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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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业务咨询电话:83671304)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审批。 行政审批条件   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的企业,但单纯的从事商品经营的除外: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技术;   (二)生物工程、医药技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技术;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及其他先进制造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设计、投融资、外包等服务的高端服务业;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二条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一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第四条规定并达到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地级市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 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本认定条件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   (二)产权清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有销售收入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应占企业当年总销售收入的3%以上;尚未有销售收入的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费用支出应当占企业当年总费用支出30%以上。   (五)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应占从业人数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或技术服务机构。   (六)具有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本认定条件第一条规定领域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二)产权清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企业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收入的1%以上。   (六)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八)具有企业章程和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九)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第五条 服务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知识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交易、技术出口、设计、投融资、服务外包等经营活动,以及信息增值服务。   (二)产权清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技术性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1%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   (七)具有企业章程和严格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生产并经本市认定的软件企业,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按照申报程序提交材料可以核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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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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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光谷||通知】云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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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科技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云科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0年度入库相关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安排
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采取常年申报,集中评审方式。2020年企业集中评审时间:2020年8月,请各州(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及时做好企业申报和推荐工作。
二、入库条件要求
每家企业只能办理1次入库,入库企业培育期为3年;凡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再进入入库范围。
(一)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入库时在云南省内注册成立满1年以上,此前未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授权或获得受理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2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设立或具备设立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或专账的条件;
(六)企业申请入库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失信行为。
三、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见附件1);
(二)已获得授权或获得受理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含说明页)的复印件;
(三)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近1年主营产品(服务)30%的销售合同和发票;
(五)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实际经营期不满2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六)近2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及其附表(加盖企业公章)(实际经营期不满2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七)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对于涉密企业,需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无误,且真实有效,并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
四、材料报送
(一)企业需提交一式1份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纸质材料按装订顺序编制总目录和分类目录报送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局,所有提交的材料正反双面打印。所提交材料一律不退还,请自备存档。
电子版材料需扫描成非加密PDF格式的文件发送至644958445@qq.com。
(二)请各州(市)科技局切实做好本地区申请入库企业的组织、审查、推荐工作,并于2020年7月20日报送相关材料及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2)至省科技厅高新处。
(三)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科技厅将按照《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向所在州(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五、工作要求
(一)根据入库企业需求及专家综合指导意见,由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针对每一户入库企业给出具体培育的指导意见,各州(市)科技局可根据指导意见进行针对性的培育。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州(市)科技局应认真做好入库企业的审核工作,强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策、入库培育政策的宣传及指导、服务工作。
(四)省科技厅鼓励支持各州(市)、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新区、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各众创空间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构建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为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六、联系方式
(一)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
联系人及电话:邢学东、魏金亚,0871-63130753
电子邮箱:644958445@qq.com
通信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大楼1711室
(二)云南省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及电话:吴菲、左琳昆,0871-63160665
通信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大楼502室
 
附件:1.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点击下载)
    2.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推荐汇总表(点击下载)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3月3日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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