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两个不同的立法被称为"汽车承运人法",一个是在1935年通过的,另一个是在1980年通过的。这篇文章的重点是1980年的《汽车承运人法》,它是作为对运输业放松管制计划的一部分而通过的。这一立法的效果是减少了政府对运...
美国有两个不同的立法被称为"汽车承运人法",一个是在1935年通过的,另一个是在1980年通过的。这篇文章的重点是1980年的《汽车承运人法》,它是作为对运输业放松管制计划的一部分而通过的。这一立法的效果是减少了政府对运输业的监督美国的卡车运输业。《汽车运输公司法》的支持者认为,这将增加竞争,降低与卡车运输成本相关的通货膨胀性定价。

汽车运输法使运输更快、更实惠。美国运输业的放松管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铁路运输业。1980年的《汽车运输公司法》旨在解决政府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卡车司机和行业代表担心监管部门对卡车运输业务的干扰,使得制定价格等事情变得更难。通常,由于监管限制,货运公司无法直接提高价格,与卡车运输相关的成本不断上升。根据《汽车承运人法》,州际商务委员会的活动受到限制,允许卡车运输公司自行定价,并改变获得卡车运输许可证的监管程序。该法案仍然要求基本责任保险和其他措施,但在美国大大放松了对卡车运输的管制。随着《汽车承运人法》的颁布,竞争确实增加了美国卡车运输公司的数量急剧增加,低成本、非工会的卡车运输公司的数量特别大幅度增加。对卡车司机来说,这使得工会工作更难找到,使得卡车司机在谈判工作环境和工资细节时处于弱势地位卡车运输的定价也变得更加灵活,价格在不断变化的市场条件下波动更为自然。放松管制也促进了邮购和后来的互联网商务的增长,使航运变得快捷和负担得起。自《汽车承运人法》通过以来,有关卡车运输的其他立法法案已经通过,以解决诸如卡车运输安全、卡车运输公司可以运输的货物种类以及卡车运输货物的税收和关税等问题。1935年的《汽车承运人法》基本上是相反的。它加强了对运输业的监管,将其分类公交线路和航空公司像公用事业一样,需要政府严格监管。这是出于安全考虑,也是出于其他原因。20世纪初,监管的大趋势以及后期为应对政治压力而放松管制的大趋势,在美国的其他一些行业都可以看到。